婚姻無效|為獲取財產,女子和親舅舅結婚!

案件簡介

日前,遵義一女子同其親舅舅的婚姻被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據悉,這名女子婁某,家住桐梓縣,其親舅舅梁某平,居住在桐梓縣燎原鎮蟠龍社群。去年 9 月,梁某平檢查出肝癌晚期,由於沒有直系親屬照顧,婁某自願來照顧舅舅梁某平並與其一起生活。因梁某平的財產面臨無人繼承的問題,為獲取財產,2019 年 9 月 29 日,婁某與梁某平登記結婚。今年 4 月 9 日,梁某平因病死亡。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梁某平系婁某的親舅舅,二人的婚姻顯然無效。4 月 20 日,在收到婁某母親的申請後,桐梓縣法院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4 月 24 日,為達到普法宣傳效果,法院利用蟠龍社群召開招聘會的機會,對該案進行宣判,當場宣判婁某和梁某平的婚姻無效。

案件分析

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很容易理解,是指一切與你有直接血緣關係的人,此處規定一般指代的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該如何確認呢?想要結婚的兩個人以他們自身為第一代,各自往上追溯至雙方同源血親,比較兩人距同源血親的代數,以數量大的那一方確定兩人為幾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具體來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如下:親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叔/伯/姑、叔伯姑的子女、姨/舅、姨/舅的子女。

本案中,梁某平系婁某的親舅舅,兩人的親屬關係顯然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疇,兩人的婚姻當然無效。從繼承的順位來看,梁某平無直系親屬及配偶即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婁某的母親是梁某平的親姐姐/妹妹系第二順位繼承人,婚姻被宣告無效後婁某的母親便享有繼承權。而婁某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疇內,但在梁某平生前婁某與之共同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對其扶養較多,亦可向法院申請分配部分遺產。

為得遺產而與親舅舅結婚,這種行為有悖公序良俗,照顧無人管的舅舅想得到回報可以理解,但確實選錯了方式,最終落得個竹籃打水一場空不說,還成了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

法條

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