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系列——分手了要返還彩禮嗎?

婚姻家庭系列——分手了要返還彩禮嗎?

一、

彩禮是什麼?

彩禮給付是我國的民間婚俗,系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自願給付一定財物的行為,彩禮一般數額較大,彩禮內容根據各地風俗習慣而有所不同,共同特徵是數額較大,一般包括三金、珍貴珠寶、看家費等。

二、

為何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頻發?

彩禮糾紛在訴訟中的案由將會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因我國大部分地區仍存在婚喪大操大辦,高額彩禮的習俗,男方需要依照風俗給付女方大額財產作為彩禮。如果雙方分手,高額的彩禮必然成為糾紛的焦點,也因此糾紛頻發。

三、

什麼情況才可主張彩禮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返還僅存在上述三種情況。

婚姻家庭系列——分手了要返還彩禮嗎?

1.彩禮給付和返還的法理依據何在?

因為婚約彩禮的給付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贈與的條件消失或不存在時,給付人自然有權主張返還。婚約彩禮所附的條件就是締結婚姻。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那麼婚約彩禮的條件並未成就,給付人有權主張返還彩禮。雙方離婚即意味著條件不存在,但也並不因此意味只要離婚就可以主張彩禮返還。只有具備給付人因婚前給付而致生活困難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兩種情況,主張返還彩禮才可獲得支援。

2。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針對的物件是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覆》“未辦理結婚登記”並非針對的是共同生活的人。如果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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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約財產糾紛可否以父母為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覆》,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

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予採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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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還彩禮的數額是否應當扣除陪嫁和共同生活支出?

很多人在收到彩禮後會用彩禮購置部分陪嫁或者作為共同生活支出,也多以此理由在訴訟中請求法院扣減彩禮數額。實踐中,如女方確實提供證據證明部分彩禮用於共同生活支出,法院則將依據證據進行扣減,若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證據證明力不足,則法院將根據雙方同居時間、是否生育及過錯程度等情況酌情扣減。而女生陪嫁是否能抵扣,要看其是否提起反訴。如果提起反訴則一併處理;如僅抗辯要以陪嫁抵扣彩禮,法院很可能不予處理。

以上是關於彩禮的一些知識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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