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驛城區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申請標準

一、申報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

2。申請人在駐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

3。申請人未租賃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

4。城鎮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家庭在駐應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場所)且工作滿1年以上。

二、申報家庭應同時提供下列證明

1。住房證明。由當地房屋產權產籍部門提供的住房證明和當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出具未參加過保障性住房的證明;

2。戶籍證明。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居住證明。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自有、租住、借住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所承租的房屋產權證、租房協議、房屋業主身份證;

4。工作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出具;

5。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單身承諾書;

6。其他證明。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明不能說明情況的,應需提供延伸證明。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書面同意區住房管理中心核實其申報資訊。

三、申報程式

1。申請人向區住房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2。區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稽核通過後,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給予登記,輪候分配。對登記為輪候物件的申請人,在輪候期內按配租排序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經公示覆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驛城區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三合一,統稱公租房,公租房面積每套大約33-42平方米。

駐馬店驛城區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申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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