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別人犯錯你求情,先掂量自己的分量夠不夠格!

《資治通鑑》第33卷,漢紀二十五

漢哀帝建平元年(乙卯,公元前6年)

【原文】

司隸孫寶奏請覆治馮氏獄,傅太后大怒曰:“帝置司隸,主使察我!馮氏反事明白,故欲抉以揚我惡,我當坐之!”上乃順指,下寶獄。尚書僕射唐林爭之,上以林朋黨比周,左遷敦煌魚澤障候。大司馬傅喜、光祿大夫龔勝固爭,上為言太后,出寶,復官。張由以先告,賜爵關內侯;史立遷中太僕。

【譯文】

司隸孫寶奏請重新審理馮氏一案,傅太后怒氣衝衝地說:“皇帝設定司隸,是用來追查我!馮氏謀反事實明白,孫寶卻故意要挑剔,來宣揚我的過錯,我應當被治罪!”哀帝順從傅太后的旨意,把孫寶關進監獄。尚書僕射唐林為孫寶爭辯,哀帝卻認為唐林營私結黨,把他貶為敦煌魚澤障候。大司馬傅喜、光祿大夫龔勝,堅持為孫寶辯護,哀帝把情況稟告傅太后,才釋放孫寶,官復原職。張由因首先揭發逆案的功勞,賜爵關內侯。擢升史立為中太僕。

資治通鑑:別人犯錯你求情,先掂量自己的分量夠不夠格!

【解析】

昨天說了傅太后陷害馮太后那樁案子,完完全全是傅太后報復,故意製造冤獄。

想要翻案,傅太后活著自然不可能。

看上面材料,不禁感嘆,這個傅太后就像個炮仗,一點就炸,稍微一撩撥就要憤怒,比《唐伯虎點秋香》裡面的寧王還要飈。

上面的材料,有意思的並不是傅太后的反應,而是當孫寶提出重新審理馮太后一案,惹得傅太后發怒被漢成帝下獄之後,有兩批人為孫寶求情。

唐林不但求情沒求到,反而自己還被治罪發配。

而後來求情的傅喜、龔勝,不但求情成功,而且自己啥事也沒有。

有意思的地方在這裡,咱們忽略求情時候話術的問題,就來好好說一說這其中的邊邊繞繞。

1。關於孫寶

孫寶這裡用了司隸,應該是司隸校尉,他提出馮太后一案有疑點要重審,雖然得罪傅太后,但是並沒有什麼大問題,職責所在而已。

再看孫寶的履歷,其中有很重要的兩點。

當年王氏外戚二代扛把子王音在位的時候,孫寶彈劾王音姐姐的兒子,而和王音有點不對付。

之後,調任丞相司職,在關鍵時刻發動對王立違法的彈劾,直接把王立本來到手的輔政職位給弄沒了。

可以這麼說,孫寶不算王氏外戚的人,甚至和他們還有點矛盾。

就衝著這一點,對於漢哀帝而言,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值得爭取。

此時時刻,王氏外戚雖然在朝堂中的力量清理不少,但依然不容小覷,漢哀帝還是需要儘可能爭取一切能夠爭取的力量。

2。關於唐林

再來說唐林,關於他的履歷很散亂,在《漢書》中沒有給他單獨列傳,只有在一些別人的傳中涉及到唐林以隻言片語的形式出現。

如果要說唐林為什麼給孫寶求情而被貶斥發配,還要提及一個人,前任大司馬師丹。

當年漢哀帝被立為太子時,師丹被任命為太子太傅,有教導之責任。

漢哀帝繼位之後,一方面掃清王氏外戚的力量,一方面策動給自己的奶奶傅太后上尊號以平衡太皇太后王政君的影響。

期間,師丹、王莽明確表示反對,並且在王莽辭職後,唐林還與何武等人上書挽留王莽。

還有不少事情不一一列舉,而這些事情反應了三個問題。

其一,師丹把漢哀帝惹得很不爽。

其二,師丹和王莽關係不一般,或者說和王氏外戚關係不一般。

其三,師丹的一些主張與漢哀帝的利益相悖。

於是,漢哀帝找了個理由,把師丹罷官奪爵趕回老家。

這個時候,唐林出馬,上書漢哀帝為師丹求情,一通大帽子扣下來,讓漢哀帝又封師丹為關內侯。

再說唐林,還有一件事,當時大司馬傅喜不為傅太后所支援,一直在尋求廢掉他的機會。

而期間唐林就為了傅喜而上書支援。

可以這麼說唐林此人,在關係上和師丹、傅喜關係不錯甚至和王氏外戚也有關聯,而傾向上也有可能與師丹較為相似接近。

因此,從這一點看,為什麼當唐林上書為孫寶求情時,漢哀帝要說他在結黨營私。

咱們再從動機角度來說。

唐林作為尚書令有一定權威,但是他並不是漢哀帝提起來的人,所以要換下去。

同時,傅喜雖然是傅氏外戚,但他的主張同樣也不符合漢哀帝的利益,甚至一度有矛盾。

另一方面,別看他和傅喜關係不錯,但是從後續歷史視角來看,傅喜也是秋後的螞蚱快到頭了(隨後發生朱博、丁玄彈劾,傅喜把罷官奪爵趕回老家)。

而動傅喜之前,將他親近的力量給提前拔除也是一種策略。

所以,把這些背後的人物關係看明白了,再看上面這段材料豁然開朗。

為什麼,唐林上書幫孫寶說話會被貶斥發配?

漢哀帝藉機搞事,調整身邊關鍵崗位人選,同時敲打朝堂中某些人別搞小圈子、小集團。

為什麼,傅喜、龔勝上書幫孫寶說話,不但成功而且啥事麼有?

一方面,傅喜是自家人,不好駁面子,另一方面,孫寶職責所在,因此處理人家並不太合適。

再一方面,就如同蘄年宮之變後的秦始皇,殺了二十多個勸諫他不能囚禁母親的人,等茅焦出馬的時候,氣也消了,順著臺階下也不是不行。

最後,孫寶也是漢哀帝需要統合的物件,差不多就行了。

【閒扯】

你看,同樣的事,不同人幹,結果不一樣。

你覺得問題出在哪裡?

如果不考慮具體的方法,那麼問題肯定是出現在具體做事的人身上。

所以,之前有篇文章核心觀點就是,有些事別人能幹,不代表咱們也能幹,這東西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就單說這篇文章的標題,別人犯錯,你給人求情,這事能不能幹?不好說。

我就個人覺得吧,衡量這事,能不能幹起碼得從四個角度來思考。

其一,最終決策者,他的看法是什麼?或者說基於制度、規章對於這種事情的解釋是什麼,這個只能順著,不能逆著來。

其二,基於咱們自身,假如去幫了,有什麼好處?其實所謂的好處並不一定是得到什麼,也有可能就是價值觀層面的維護,或者說,因為我們堅信某種信念、價值觀,但是眼前這事不符合,所以咱們出來仗義執言也未嘗不可。

其三,如果咱們去做了,對於咱們自己有什麼壞處,我覺得這個甚至比第二點還重要些。留得有用身才有未來,要是自己沒了折了進去,那還講什麼?一切成空。

其四,假如咱們要去做,成本又是多少?所付出的是不是咱們能夠承受得起?

有些事還是要多方衡量一下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