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扳手連續擊打他人頭部100多次,廣東一男子故意殺人未遂獲刑五年

用扳手連續擊打他人頭部100多次,廣東一男子故意殺人未遂獲刑五年

台山市人民法院微信訊息,因認為父親被工友欺負,一在臺山工作的28歲男子為報復持扳手敲打工友頭部100多次,致該工友頭部傷口達32處,造成多處顱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顱內出血等創傷。近日,台山法院審結該起刑事案件,認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劉某與其父親同在台山市某筷子廠上班。2019年5月5日,劉某父親與工友莫某因工作意見不合發生小衝突,被告人劉某認為其父親被莫某欺負,心裡很不爽,遂於6日上午上班後,拿走其開筷子坯工作崗位上的一把銀白色扳手插在後腰,去到破木板崗位處找到莫某。

根據工廠內的影片監控,被告人劉某與莫某理論爭吵20餘秒後,即抄起腰後的扳手連續用力擊打莫某的頭部多次,致使被害人莫某倒地,但隨後被告人劉某仍一隻手按住被害人莫某的頸部,另一隻手持扳手繼續擊打被害人莫某頭部,在不到兩分鐘內擊打達100多次,造成被害人莫某頭部流血。隨後被告人劉某將扳手扔在現場並迅速逃離。被害人莫某被附近的工友發現受傷後將其送院治療。經鑑定,被害人莫某頭部共見32處縫合創口,頭部損傷致顱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側顳額葉腦挫裂傷、顱內出血等,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辯稱,其敲打被害人頭部沒有100餘次,感覺就打了幾下,沒有殺人動機,攜帶扳手只是用於防身,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

經鑑定,被告人劉某在實施該次危害行為時,未發現明顯精神病性症狀,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台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為報復被害人準備了作案工具鐵質扳手,在明知鐵質扳手毆打被害人頭部這一敏感部位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劉某仍手持扳手連續用力擊打被害人頭部100餘次,且隨即逃離現場,以上事實足以證實被告人劉某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著手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只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最終,台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江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