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是什麼?不是什麼與個人有關的都是隱私

《民法典》(2021)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等權利。

那麼,什麼是隱私?

首先,請考慮一下,以下情形中,是不是,應不應存在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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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隱私?

隱私,即“隱”秘的“私”人事物。隱私是一個偏正結構的詞語,“私”是詞語的核心,“隱”是修飾詞,對“私”進一步限制和縮小範圍。

首先,隱私必須是屬於私人的。從相反的角度來說,“私人的”就是與公共無關的。

其次,隱私是當事人不為人知,或少為人知的事實。

再次,隱私是當事人不願為人知曉,或不願為別人所廣泛知曉的事實。

隱私是什麼?不是什麼與個人有關的都是隱私

我國民法對隱私權的規定見於《民法典》,其中第110條賦予了自然人隱私權。而真正對隱私作出定義或解釋的是第1032條,其中說明“

隱私

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根據這一條文的規定,隱私包括四部分內容:

一是私人生活安寧

,就是排除他人對其正常生活的騷擾。主要指“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

例如,非法跟蹤、窺探、垃圾信件;上門騷擾、上門推銷、靜坐他人門前討債或發洩不滿等;透過騷擾電話、騷擾簡訊、騷擾電郵侵人和騷擾他人的心理空間、虛擬空間。

二是私密空間

,就是排除他人對自己私密空間的侵入。私密空間是指個人的私密範圍,包括居所、私家車、日記、個人郵箱、隨時行李、錢包、口袋、身體隱私部位,以及居住的賓館客房等。個人居所包括透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合法佔有的房屋。

住宅並不是私人生活和公共領域的絕對界限。私密空間還及於公共空間,包括個人合法支配的空間。例如,公共衛生間、更衣室、試衣間、澡堂、電話廳、宿舍、酒店房間、工人臨時居住的工棚等。

私密空間還包括電子空間等虛擬空間。比如個人電腦、個人手機、加密的QQ空間、私人電子郵箱。如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即使不盜取資訊,也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未經允許,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私密空間,屬於侵犯隱私權,但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的除外,比如警察依法進入房間進行搜尋或逮捕。

自然人在公共澡堂、公共衛生間雖然沒有絕對的隱私,但在這些空間仍然具有隱私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偷窺、偷錄、偷拍他人的私人活動。例如,僱主不得在工廠的公共衛生間安裝探頭偷拍、偷錄員工行為。

三是私密活動

,是指自然人所進行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活動,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動、社會交往、男女之間的性生活等活動。特別指出,婚外戀和婚外性生活,從道德上應當受到譴責,但也屬於私密活動。

四是私密資訊

,是指透過特定形式體現出來的個人情況。比如,有關自然人的病歷、財產狀況、身體缺陷、遺傳特徵、檔案材料、生理識別資訊、行蹤資訊、生理資訊、家庭隱私、通訊秘密、談話隱私、個人經歷隱私、其他有關個人生活的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但要注意,私密資訊只是個人資訊的一部分,不是所有個人資訊都是私密資訊,不能把個人資訊等同於私密資訊。

需要指出,這四個部分是從不同的角度對隱私權進行保護,因此,在涉及的具體事項上,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合。

隱私是什麼?不是什麼與個人有關的都是隱私

2. 什麼不是隱私?

公共場所進行的活動

,如果是自然人在公共場所公然進行的活動,就不構成隱私。比如在公共場所的親吻、偷盜。所謂“公然”,就是公開的,不加掩飾,或者說沒有保密的意識在裡頭。既然是公開進行,那就不符合隱私的“隱”的要求。

但是,公共場所具有相對私密性的空間仍然是私密空間,比如澡堂、公共衛生間、賓館客房、商場的試衣間、臨時儲物櫃等等。以及在停靠公共停車場或道路上行駛的汽車的內部。

政府公共檔案及其它合法公開資訊

,如果透過公開和合法的渠道可以獲取和訪問的資訊,不構成隱私,但仍有可能透過個人資訊保護法得到保護。比如,某人公開“出櫃”,這時候出櫃的資訊就不在是隱私資訊。

隱私是什麼?不是什麼與個人有關的都是隱私

3. 不是所有不想讓人知道的都是隱私資訊

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屬於個人資訊,即使當事人可能不願意太多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肖像、身份證資訊。但是,這些資訊依其性質,本身就屬於公開的資訊。姓名和身份證,其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社會交往中,自然人能夠相互的識別。一個人的外貌形態,則是透過肉眼即可以觀察到的。即使當然事人不願意太多人知道,但也不能改變其屬性。但是,即使這些資訊不是隱私資訊,但還是可能透過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得到保護。

4. 不是所有個人資訊都是隱私資訊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構成個入資訊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具有識別性。所謂識別,就是透過該資訊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地將某一自然人“認出來”。二是要有一定的載體。個人資訊必須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下來,沒有以一定載體記錄的資訊不是個人資訊。三是個人資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是個人資訊的主體。

隱私和個人資訊有很大的重合,但不完全等同。隱私比個人資訊範圍更寬,包括私密資訊、私密活動和私密空間。另一方面,個人資訊包括私密資訊和非私密資訊。私密資訊既屬於個人資訊也屬於隱私,,但“個人資訊”不僅包括不願為外人知曉的“隱私資訊”,還包括可以公開的“非隱私資訊”;並且,“隱私"帶有主觀色彩,如身高、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有些人視為隱私,有些入視為可公開資訊。

一些侵犯個人資訊的行為,未必構成侵犯“隱私",如自然人的"姓名“,當然屬於個人資訊,但卻不是“隱私權”的保護客體;再如肖像也屬於個人資訊,但不當利用他人肖像,構成對“肖像權”而非“隱私權”的侵害;再如不當刪除、不完整記錄或者錯誤記錄他人資訊,或者根據不實資訊對他人信用作出錯誤評級等。這些都屬於侵犯他人資訊權利的行為,但一般不涉及侵犯隱私。

5. 侵犯隱私的抗辯理由

1)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公佈資訊的,不構成侵權;

2) 法律賦予的權利

。《民法典》(2021)第1033條即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就是說法律有規定的,在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獲取、處理、公開個人隱私。

3) 公共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個人資訊。《民法典》(2021)第999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資訊等”,這中間就涉及報道時可能不得不披露的個人隱私。比如,公眾認為的婚外戀,官員的財產資訊。當然,如果超過合理限度,“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依法公開的公共檔案獲取資訊,由於資訊本身不屬於隱私資訊,所以不存在隱私的。但獲取個人資訊的人,有義務合理利用,不擴散和洩露個人資訊。

6.結語

隱私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技術的發展,社會對個人所進行的各種活動能夠事無鉅細的記錄,使得原本在公共場合進行的轉瞬即逝的行為,也可以變成長久存在的記錄在案的事實。因此,對隱私權的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將導致隱私的範圍不斷地向外擴張。

本文依據發表以前地法律作出評論,閱讀時請注意此後法律可能發生地變化。

本文最初完成於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