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了應該怎麼辦?“黃金37天”你必須要了解的“救援黃金期”

編者按

相信無論那個當事人遭遇刑事案件,都有如晴天悶雷,一陣眩暈。犯罪嫌疑人及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究竟應該做什麼,怎麼做?為什麼說“黃金37天”特別重要,在這37天中會發生什麼事情,律師又能夠為當事人及家屬提供怎樣的服務?事關人身自由,影響重大,為您細細道來。

作者:屈坤磊 律師

單位:刑事訴訟法律專家

深夜,一個陌生座機號碼來電,“喂,您好,請問是張三的家屬嗎?張三因為涉嫌xx罪名被拘留了,現在關押在xx市xx區看守所;我們是xx派出所,現在通知你們,你們可以現在為xx委託辯護人了。”

上午,一臉焦慮的當事人,“律師您好,我的丈夫因為涉嫌xx罪名被公安局抓了,您說我怎麼辦呀?警察說的那些事兒我一點都沒聽說過,這可如何是好?”

面對焦慮的當事人其實需要先冷靜下來,看究竟涉及的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規定在《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並且期限只有十五天;而刑事拘留並非一種處罰措施,而是一種強制措施,具有臨時性和工具性,刑事拘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期限從三天到三十天不等,拘留結束將會變更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

被拘留了應該怎麼辦?“黃金37天”你必須要了解的“救援黃金期”

相信無論那個當事人遭遇刑事案件,都有如晴天悶雷,一陣眩暈。犯罪嫌疑人及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究竟應該做什麼,怎麼做?為什麼說“黃金37天”特別重要,在這37天中會發生什麼事情,律師又能夠為當事人及家屬提供怎樣的服務,事關人身自由,影響重大,一篇指引,一個表格、帶您細細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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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的由來

為什麼是37天

黃金37天是刑事訴訟程式中自偵查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至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的期間,並非是嚴格的法律用語,也並非是個單一概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此,黃金37天其實是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公安機關最長拘留羈押期限30天,另一部分是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審查期限7天。雖然這37天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也存在在30天以內就提請逮捕,在7天以內就做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的情形,但是用足37天是更常見的情形。

37天並非是刑事案件唯一的一種拘留之前逮捕之前的羈押期限,而是僅針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適用的期限最長是17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監察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拘留的期限最長是14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不過檢察院自偵案件和職務犯罪案件

何謂“黃金37天”

首先,羈押開始的37天是逮捕前的羈押期限,如果批准逮捕,那麼意味著偵查機關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案件有更大可能導向有罪判決。

其次,我國的國家賠償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使得逮捕之後的犯罪嫌疑人更難獲得無罪判決或者取保候審。

第三,羈押開始的37天,對於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時期。對於偵查機關來講,此時距離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最近,特別是剛發生的犯罪案件,便於偵查機關收集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此時是其生活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開始,與外界的交流被隔斷,身陷囹圄,孤獨無助;對於辯護人來講,此時是第一次與犯罪嫌疑人接觸,越早了解案情,越能做好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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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犯罪嫌疑人應該做什麼?

在被羈押的37天當中,犯罪嫌疑人無法與外界取得有效聯絡,又因為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是初次面對刑事程式,難免恐懼獨孤,憂心忡忡;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辯護人是其在刑事程式中最經常見到,也最值得信賴的人。對於辯護人來說,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能夠全面的知悉案件基本情況,也是取得最佳辯護效果的要義。

充分信任辯護人,全面交流案件情況

在羈押最初的37天,案件究竟是什麼情況,只有犯罪嫌疑人最清楚。犯罪嫌疑人雖然不是法律專家,卻是一線當事人,在案件偵查早起,其要比偵查機關和辯護人對於案件有更多的資訊。因此,犯罪嫌疑人此時應該與辯護人建立信任,並充分交流案件基本資訊。只有這樣,辯護人才能對於案件有基本瞭解,並及早做出判斷,進而做出最佳辯護。

案件關鍵點應該如實告知

犯罪嫌疑人作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物件,天然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其對事實的描述,即便自身有意願如實告知辯護人,也可能虛構或隱瞞部分事實。這就要求辯護人在與犯罪嫌疑人的交流中,根據犯罪嫌疑人告知的情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識別案件關鍵資訊。針對這些案件關鍵資訊,再三反覆與犯罪嫌疑人確認。這些關鍵一般來說都與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相關。

羈押前的生活與羈押中的生活

羈押狀態並非是轉瞬即逝的,反而可能是持續數月,乃至數年。因此,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應該理性看待被羈押的狀態,及時對於自己正常合法的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等事宜作出必要安排是明智的。對於辯護人來講,其是犯罪嫌疑人與外界溝通的一個媒介,在合法的範圍內,也應當為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妥善及時傳遞相關資訊。

羈押狀態下的犯罪嫌疑人,其生活空間都集中在看守所當中,環境惡劣,條件艱苦,需要犯罪嫌疑人做好身心準備,有關衣物、金錢的需要。看守所裡可以滿足基本的生活條件,但是有關襪子、內衣等衣物,天氣轉冷時候的線衣,還是有必要準備一下。看守所裡存錢主要是可以在基本的看守所生活中改善一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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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37天,辯護人的職責

辯護人並非辦案機關,其最主要的職責是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委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這種辯護的職責一般分為程式辯護與實體辯護兩方面。在黃金37天之內,律師的辯護工作既涉及程式方面的辯護,也涉及實體方面的辯護。

程式方面的辯護

程式方面的辯護一般指向兩個維度,其一是監督辦案機關合法辦案。最典型的情況是控告舉報辦案機關刑訊逼供;其二是為犯罪嫌疑人及時申請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最重要的是變更刑事拘留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狀態下,犯罪嫌疑人脫離了羈押狀態,在遵守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恢復人身自由。因此,在黃金37天之內,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辯護人應該依法及時申請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實體方面的辯護

在黃金37天之內,辯護人透過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自己的調查取證,對於案件有了一些瞭解。

此時,應該結合現有的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依法向辦案機關書面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無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節,是否存在未遂、中止、從犯等有利情形;為了證明上述事實與情節,還需要犯罪嫌疑人就證據問題與辯護人全面溝通;只有這樣,辯護人才能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同時,律師也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會見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既包括涉及刑事程式偵查階段自身的風險,也可以就涉嫌罪名向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同時,還需要告知會見過程中的風險。倘若嫌疑人還沒未作有罪供述,那也不必對律師陳述。因為律師沒有義務去發現他們的罪行,也沒有義務去收集他們的罪證。

一些犯罪嫌疑人認為刑事辯護的戰場在法庭,而辯護工作集中體現為刑事法庭辯護。這種理解頗有些片面。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託辯護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應該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第一時間委託辯護人,以便被告人為其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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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事程式重要期限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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