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撿到手機蒙對密碼私吞四千餘元!後歸還錢款獲諒解免於刑責

男子郭某某撿到手機,不想著還給失主,自作聰明試出密碼解鎖,獲取身份資訊更改了支付密碼後,立即私吞四千餘元。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10月15日釋出案件資訊,郭某某因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賠償損失獲諒解等情節,對郭某某不起訴的決定書。

一男子撿到手機蒙對密碼私吞四千餘元!後歸還錢款獲諒解免於刑責

2021年2月17日下午,郭某某在清鎮市中央公園遊樂場裡,撿到一部手機。郭某某將手機帶回家試出了開機密碼進行解鎖,並從手機相簿中獲得失主楊某某的身份證資訊,發現微信錢包有錢,於是利用楊某某未報停的手機號接收簡訊驗證碼,使用楊某某的身份資訊更改了微信支付密碼,將微信錢包內的834元用於點外賣、充話費等消費。

之後郭某某又登入楊某某的支付寶,分四次將支付寶繫結的銀行卡中的3672元轉走。

一男子撿到手機蒙對密碼私吞四千餘元!後歸還錢款獲諒解免於刑責

接報案後,民警迅速開展調查,2月24日郭某某被刑事拘留,並將手機扣押發還被害人。到案後,郭某某的家屬向被害人楊某某賠償經濟損失4506元,楊某某對郭某某出具書面諒解。

據悉,1992年出生的郭某某,無業,現住貴州省清鎮市。因涉嫌盜竊罪,3月11日被取保候審,7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清鎮市人民檢察院審理認為,郭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盜竊罪。鑑於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有悔改表現;贓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併發還被害人;其家屬代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一男子撿到手機蒙對密碼私吞四千餘元!後歸還錢款獲諒解免於刑責

郭某某能夠盜取錢財的關鍵因素有:

1、手機的鎖屏密碼過於簡單;

2、失主的手機相簿中有身份證資訊;

3、失主的手機裡存有銀行卡資訊;

4、失主沒有第一時間辦理手機號掛失,導致手機可以正常接收驗證碼;

微信支付可以透過輸入身份證資訊、銀行卡資訊、填寫手機驗證碼的方式完成支付密碼修改。支付寶可以透過輸入身份證號、收取簡訊驗證碼的方式完成支付密碼修改。

手機在設定密碼時,過於簡單的手勢密碼,也請慎用,當下指紋密碼安全性相對較高,個人身份證件照片也不宜存放在相簿中。在發現手機被盜後及時掛失手機號碼,致電支付寶,微信等進行賬號凍結,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及時通知親屬,手機丟失後,通訊錄等個人資訊有可能會被盜用,防止親友被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