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經典案例之「賭博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至6月26日,在復州城鎮鵬鴻裝修材料後身平板房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賭博罪。被告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高某賀對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相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高某賀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賀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高某賀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七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公安扣押賭資人民幣五萬八千四百二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微法簡評】
賭博罪的犯罪要件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情況。本案中,高某賀抽頭漁利共1萬餘元,已達到公安機關追究其賭博罪刑事責任的標準(5000元以上)。
在此告誡廣大讀者,切勿進行非法賭博活動並抽取漁利,消遣玩牌麻將即可,切勿當主業哦。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