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能和解嗎,什麼樣的公訴案件允許當事人和解?

刑法中的案件有公訴和自訴之分。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那麼,刑事公訴案件能和解嗎,什麼樣的公訴案件允許當事人和解?

網友諮詢:哪些公訴案件允許和解?

刑事公訴案件能和解嗎,什麼樣的公訴案件允許當事人和解?

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裘玉江律師解答:

公訴案件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

(三)涉及尋釁滋事的;

(四)涉及聚眾鬥毆的;

(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裘玉江律師解析:

公訴, 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調查機關)偵查終結(調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援公訴、對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範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裡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於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報送相應的上級或者移送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後,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反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於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移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