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載,發生交通事故要賠償?

熟人間免費搭車現象較為普遍,從道德層面要鼓勵這種行為,但是,駕駛人應謹慎駕駛,確保乘車人安全到達目的地,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乘車人在免費乘車時也應預見到可能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擔事故風險

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在搭車人與車主之間形成兩種法律關係,即合同關係與侵權法律關係。

一。雙方形成無償合同法律關係。

在雙方搭乘的過程中,對免費乘車行為形成要約與承諾,在雙方商定了搭乘內容(如搭乘時間、目的地等)後,從車主載上搭乘人出發時,雙方即形成無償合同法律關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同樣需要履行各自義務,車主的義務就是安全的把搭乘人送到目的地。而此案中,車輛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搭乘人受傷,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車主造成,即車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不當行為,應當承擔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雙方形成侵權法律關係

在車輛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去過車主對這交通事故的形成車主即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搭乘人即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車主即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鑑於車主系無償提供搭乘服務,可以依據公平原則適當減輕車主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的搭乘人在交通事故受傷後,有權選擇適用合同法律關係還是侵權法律關係對車主提起訴訟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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