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實務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實務

作者:劉正要 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提起刑事辯護律師,相信許多人第一印象就是他們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甚至有些人會認為刑辯律師是專為“壞人”服務的。其實在刑辯律師的日常中,有一項業務叫做“被害人代理”,即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接受被侵害法益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為被害人的利益而提供的法律幫助。

一、被害人代理概述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代理”和“辯護”是有本質的區別的,在被害人代理業務中,律師接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向被害人方提供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諮詢、在公訴案件中出庭行使控訴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方經濟損失等。一般來說,代理律師是作為被害人方的“發言人”而不能有獨立的法律主張的,但是在辯護業務中,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根據案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在實務中,有些學者和律師認為在辯護過程中律師可以根據案情,提出獨立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法律意見。當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隨時解除和律師的委託關係。

二、被害人代理程式

一般來說,被害人代理的程式共有八個部分,具體為:

(一)接待當事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指控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一些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能會諮詢、委託律師。但是通常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案情尚未查清,在此種情形下代理律師提出刑事指控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未必會達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在代理被害人案件的時間選擇上,一般建議代理律師在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起訴後再著手進行。

(二)核實被害人主體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範圍應限定在: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辦理委託手續

在確定被害人的委託意向後,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委託人出具對代理律師的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還應當向承辦刑事案件的檢察院和法院出具律所公函。

(四)查閱卷宗

作為代理律師需要全面、完整地瞭解案情,這就需要聯絡檢察院、法院查閱案件卷宗,具體來說要查閱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起訴書;2、被告人的身份資訊資料;3、案件犯罪事實方面的證據;4、案件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證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

(五)約見被害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親歷者,是案件最直接的證人。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一定要和被害人面談以便更加詳實地瞭解案情。但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師要注意和被害人面談時的語言、情緒的表達,避免問題太過直接和突兀而刺激到被害人。對於被害人和代理人的陳述與閱卷的筆錄中記錄不一致的,應當向被害人核實原因。最後,製作會談筆錄交由被害人簽字確定。

(六)庭前準備

實踐中,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院會將焦點集中在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身上,容易忽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的存在,有些代理人可能收不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所以代理律師要主動關注案件的開庭資訊,及時和檢察院、法院溝通確認。如果法院已經決定開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代理人有權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以保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順利出庭。

對於涉及到迴避、案情複雜、證據較多、證人出庭、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召開庭前會議,此時代理律師要主動申請參加,瞭解法院對於上述問題的態度。此外,對於涉及到被害人隱私的案件,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不公開審理。

(七)參加庭審

1。法庭調查階段

代理人可以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指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

(2)出示、宣讀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3)申請法庭通知相關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人出庭作證;

(4)經法庭許可後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發問;

(5)針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6)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害人提出的誘導性、威脅性或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提出異議;

(7)申請法庭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等;

(8)在必要時,申請法庭延期審理。

2。法庭辯論階段

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可以提出如下幾個方面的觀點:

(1)根據現有證據論證被告人犯罪事實成立;

(2)對於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的法律定性提出意見;

(3)指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具有的社會危害性;

(4)發表代理詞、提出對於被告人的刑罰建議;

代理律師需要注意的是,在公訴案件的審理中,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起訴被告人的,所以對於被告人的指控應當以公訴人為主,代理人一般是輔助和配合公訴人的工作。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發表觀點時一定要主要避免和公訴人的觀點相沖突,以免削弱對被告人的指控效果。

(八)庭後工作

在庭審結束後,代理律師應當庭核對庭審筆錄,對於有遺漏或記錄錯誤的地方有權要求補充和修改。在法院對案件宣判後,被害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代理人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三、實務案例

在楊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中((2016)冀0628刑初72號),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的訴訟代理人發表的代理意見是:被告人投案後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構成自首;即使被告人構成自首,也不應當從輕處罰,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可能造成被害人終××某(疑為筆誤,應為“終生殘疾”);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作出足額賠償,也沒有取得諒解,沒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不足以從輕處罰;關於民事賠償,希望法院支援被害人的主張。

由此也可以看出,代理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使法院儘可能多地追究被告人的責任,似乎和公訴人的職責有重合之處。所以實踐中,律師既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也可以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不管律師站在哪一方的立場,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護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