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規範、更清晰、更透明——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2018-03-13 23:47 | 新華社

更規範、更清晰、更透明——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何種情形下可以採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權力行使更規範

“茲決定由我委對餘建軍進行留置,留置地點杭州市看守所。”這是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後全國“留置第一案”中發出的留置令。首次使用的留置令沒有正規化可循,如何規範創制,讓辦案人員著實下了一番功夫。

“儘管時間緊任務重,但我們並沒有為了趕進度而忽視程式和規定。”啃下山西“留置第一案”的硬骨頭後,辦案人員這樣回憶……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矚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力。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關係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謹慎用好這項權力。

在規範監察機構留置權的使用方面,草案明確: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代表委員們認為,如今監察法草案關於留置的規定,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反腐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

“嚴格規範運用留置措施,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難題,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莊德水說,監察機關可以透過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使這把利劍發揮出應有的威懾力。

權力邊界更清晰

日前,廣州首例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由市區兩級監察委辦結。非黨員、不在編但實際執行公務的白雲區太和鎮城管輔助執法隊原隊員楊貴藍被實施留置。經調查,楊貴藍涉嫌收受賄賂、放任違法建設,監察委決定將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草案明確,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同時,草案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草案對四種留置情形的規定,明確了留置適用的物件及條件。作為取代‘兩規’的一種法定職權,啟動留置措施需要滿足草案規定的實施條件。只有針對特定的犯罪型別,以及符合列舉的具體情形的,才可以對其進行留置,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確性要求。”北方工業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澤軍說。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認為,草案明確在這些情形下可以使用留置措施,這將有助於鎖定證據,為下一步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奠定基礎,同時與刑事訴訟法及訴訟程式實現有機銜接。

權力執行更透明

在設立留置特定場所過程中,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員權利的措施被充分考慮在內。

對於社會關注的留置場所和被留置人員權利保護問題,草案明確規定:

——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此外,草案規定,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物件和事項。

“國家監察立法,是為了加大反腐敗力度,同時規範監察機關的監察行為,保障監察物件的合法權益。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影等相關規定有助於讓權力在陽光下執行,更好地實現監察法立法的目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說。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靜認為,草案對留置期限、留置場所條件、審批要求等方面作出的規定,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反腐敗領域的集中體現,確保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

(原標題《更規範、更清晰、更透明——聚焦監察法草案“留置”措施》。編輯程陽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