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後,姐姐有義務扶養弟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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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有義務扶養弟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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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親屬之間的照顧,法律上有三種具體形態,分別是長輩對晚輩的撫養、同輩親屬之間的扶養、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

關於兄弟姐妹之間扶養關係在《民法典》第1075條中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75條第一款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第1075條規定並不是此次《民法典》的創設,此前《婚姻法》第29條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作了同樣的規定。

日常生活中“兄弟姐妹”一詞所指的範圍非常寬泛,包括了堂、表兄弟姐妹等,但是第1075條規定中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律擬製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包括了有血緣關係的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和因收養、重組家庭產生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不包括表親、姻親關係形成的兄弟姐妹。表親、姻親之間,可以出於倫理、道德,對生活困難的親屬予以照顧,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對於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當父母雙亡或者確實沒有能力撫養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有法定義務,對父母的撫養義務進行補位。補位時,祖輩還是同輩親屬之間沒有順序之分,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從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確定由誰撫養或扶養。前面承擔了撫養、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如果此後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孫子女、孫子女、弟妹成年並有了負擔能力以後,應當對他們盡贍養或者扶養的義務。

姐姐因扶養弟弟生活困難怎麼辦?

《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的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這就意味著當扶養義務人也就是兄姐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如果拒絕扶養義務,遺棄被扶養人,情節惡劣的,還會被依法追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若成年的兄姐,能透過勞動獲取收入或有其他財產作為生活來源,但如果因為扶養弟妹造成自己生活艱難時,還必須承擔扶養義務嗎?當因為扶養義務過重而對自身生活造成損害時,損害到什麼程度就不用負擔義務了呢?雖然《民法典》沒有針對這種情況的具體規定,但我們認為,當兄姐因履行扶養義務而無法保障與自身身份相當的正常生活需要時,應該認為不具有負擔能力。而損害達到何種程度就不用再負擔義務,應當具體結合案情和證據予以判斷。

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怎樣的義務?

我國關於家庭關係中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款集中規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係的第二節中。首先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長大,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物質的條件,充分保障他們健康成長。

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知識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養成,進行正面的管教和引導,對錯誤思想和不良行為進行批評和懲戒。

除撫養和教育外,父母與子女間還有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監護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代理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借監護謀取個人利益。當出現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時,按照《民法典》第36條規定,可以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撤銷監護資格後,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得再代理被監護任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再享有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其負擔的義務。

離異家庭經常容易出現子女權益保障的糾紛。如果父母是協議離婚,雙方應當對子女撫養的事項協商一致,如果是訴訟離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會作出判決,認定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孩子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可能面臨物價上漲、生活費、學習費用提高,或者生病遭遇意外產生大額支出等情況,原來的撫養費數額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求了,這種情形下可以請求變更撫養費,以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需要。

【來源:開屏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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