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賭博”被騙,去報案自己會涉嫌犯罪嗎?

一、老李受騙,小李諮詢

老李透過網路結識一位自稱資深股票投資人的小劉,小劉幫助老李投資股票,卻讓老李虧損了一大筆款項。但小劉告知老李,他有辦法能讓老李挽回因投資股票而損失的款項。後老李在小劉的指導下,下載了某網路博彩類APP,並在小劉的勸說和引領下,將100萬元投注至該博彩APP。最後,老李沒能贏回自己因投資股票而虧損的款項,還額外損失了100萬元。

這時老李才猛然醒悟,自己上當受騙了。老李趕緊告知兒子小李,小李得知全部案件事實後,又生氣又擔心。生氣老李不加分辨便貿然注資,又擔心老李的行為已涉嫌網路“賭博”,若報案,會牽連老李。遂小李找到我們團隊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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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李能否透過報案追回款項

本案中,小劉正是利用如老李般的受害人對自己行為違法性的不確定,而不敢報案的特點,進行堂而皇之的詐騙行為。那麼,如老李般的受害人應如何應對上述情況呢?

1、賭博罪及構成要件

本案中,老李不敢去報案,最大的擔心就是自己是否涉嫌賭博犯罪,所以我們首先要了解的問題是,

什麼是賭博罪?怎樣的行為可能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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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也就是說,

從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從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

賭博罪中的賭博行為是指參賭人員憑個人運氣和牌技,輸贏結果不受外因控制的行為。

本案中,老李參與“賭博”的行為是在小劉的誘騙之下,產生錯誤的認識,將自身的錢款按照小劉的意願進行處置,並且“賭博”輸贏的結果已經在小劉的掌控之中。老李空有一顆賭博的心,但在行動上並沒有參與一次真正的賭博行動,且老李並不是一名“賭棍”,所以,顯而易見,老李的行為根本不構成賭博罪。

2、老李應如何維權?如何追回損失款項?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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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小劉透過帶老李在股市中虧損後,又主動誘使老李下載某博彩APP,並從中謀取非法利益,實際是假借賭博的方式,讓老李產生錯誤認識,將自身的錢款按照小劉的意願進行處置,小劉的行為實質上就是非法佔有老李的財產,利用老李想彌補股市虧空的心理,對老李進行的一種披著賭博外衣的詐騙的行為。

因此,老李可以馬上向公安機關舉報,並提供相關的證據,要求公安機關對小劉的詐騙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三、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

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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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啟小貼士

現如今,網際網路革命已滲入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網際網路給我們帶來便捷生活的同時,也存在諸多風險。眾多不法分子利用網銀轉賬的便利,透過各式各樣、合法非法的方式,騙取受害人的錢財,確實防不勝防。受害人在損失錢財的同時很可能要殃及家人,甚至毀掉一個家庭。我們團隊律師在眾多詐騙案件中,給予客戶專業建議,幫助眾多受害者及時止損。

因此,建議大家在支出大額款項前,及時尋求專業律師意見,謹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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