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賭博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法律對賭博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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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那麼,被賭博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法律對賭博是怎樣規定的?

網友諮詢:

賭博詐騙受害人能追回錢嗎?受害人參賭了。

被賭博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法律對賭博是怎樣規定的?

遼寧汕眾律師事務所肖志強律師解答:

賭博詐騙受害人不可以要回錢。如果真的是賭博輸掉錢的話,屬於進行了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所得和損失都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肖志強律師解析:

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透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2003年執業,政協委員,民盟盟員,民盟遼寧省委法制委員會委員,刑委會委員著有《毒品犯罪辯護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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