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紀釋法」“利用職務上便利”中的“隸屬關係、制約關係”解析

隸屬關係什麼意思

「以案明紀釋法」“利用職務上便利”中的“隸屬關係、制約關係”解析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張某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係的下級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張某收受1萬元,構成一般受賄違法行為,不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張某政務處分。

案例二中,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據《解釋》的規定,李某收受郝某3萬元,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屬於公職人員的中共黨員嚴重違反黨紀涉嫌犯罪的情況。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應當由黨組織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即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給予黨紀重處分。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因此,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李某政務重處分。監察機關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中,錢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據《解釋》的規定,錢某收受胡某2萬元,構成一般受賄違法行為,不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錢某的黨紀責任。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錢某政務處分。

【評析意見】

實踐中,對利用職務上便利中的有“隸屬關係”“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等情形受賄行為,如何準確認定,是經常遇到且必須釐清的問題。

(一)張某等三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張某、錢某屬於一般受賄違法行為,李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受賄罪的前提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這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利用本人職權,即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務的職權。二是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結合實踐,筆者認為,“隸屬關係”是縱向制約關係,是指單位內部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或者上下級單位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管理和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制約關係”是橫向制約關係,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領導、管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能夠派生出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利害影響和相關約束力。

進而,利用職務上的“制約關係”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利用職務上“現行具體職務行為”的職權,二是利用職務上“現有職務許可權”的職權。前者如案例二中李某,在對該公司違規問題處罰時,也就是李某在現行具體職務行為中,要求孫某將其戰友郝某之子安排在該公司。後者是指行為人沒有“現行具體職務行為”,但是被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相關事務在該行為人“現有職務許可權”範疇內。譬如,案例三中,錢某主管民政廳行政經費的撥付工作,錢某的現有職務許可權在客觀上能夠產生對民政廳在行政經費撥付方面的制約。

應當注意,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制約關係,與單位之間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制約關係是不同的。在認定製約關係時,單位許可權是認定個人許可權的前提,在此基礎上,要根據行為人現有職務許可權進行具體判斷認定。

應當強調的是,依據上述《紀要》規定,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透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中的“制約關係”與“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區別

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中“制約關係”的受賄行為與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受賄行為,均是行為人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但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紀要》,後者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絡,如有工作聯絡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行為人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是平等的關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所以為行為人行事,一般是為了互相利用。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中的“制約關係”強調的是行為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能夠派生出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利害影響和相關約束力。

「以案明紀釋法」“利用職務上便利”中的“隸屬關係、制約關係”解析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