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參加“晃橋”遊戲被晃下橋,摔成十級傷殘獲賠17萬

粉碎性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徐女士在順義一家水上樂園參與“晃橋”遊戲專案時不慎落水,致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徐女士將園方訴至順義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園方作為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7月21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園方應擔責六成,賠償17萬餘元。

女子參加“晃橋”遊戲被晃下橋,摔成十級傷殘獲賠17萬

2018年8月11日,徐女士在順義區某樂園參加了“晃橋”遊戲。這是一種水上專案,遊客經組織站上架在水面之上的浮橋,雙方準備好後便同時開始晃動橋身,以使對方隊伍成員掉進水中。

根據現場的監控影片顯示,橋面高於水面近半米,池中水深約為一米。在遊戲途中,徐女士與孩子蹲坐在橋上,在橋面短暫停止晃動時,徐女士帶孩子起身向橋頭走,途中因橋面晃動站立不穩落水。

女子參加“晃橋”遊戲被晃下橋,摔成十級傷殘獲賠17萬

徐女士回憶,剛剛落水,她便感到腳後跟疼得厲害,無法站立。經鑑定,徐女士的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因認為水池內水太淺、園方缺乏保護措施致其受傷,徐女士將某樂園起訴至順義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4萬餘元。

某樂園認為,徐女士在晃動的橋體上行走落水,其入水時並非腳部在下,受傷的原因是在水中站立時發力不當,而非是摔倒時受傷。事發時有多名工作人員在園區內巡視,這個專案還配有兩名專職救生員,事發後進行了及時救助。園區內也多處張貼了風險提示,提醒遊客根據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量力而行,其作為經營方,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經審理,順義法院認為,網紅晃橋作為一種新興遊樂專案,多為多人參加且以一方墜橋為遊玩目的,在遊玩者尋求刺激的同時,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作為一項多人參加的遊樂專案,保障遊玩過程的安全有序、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及措施至關重要。

透過現場影片可見,事發時橋面狀況混亂,當橋停止晃動時,徐女士及其孩子起身掉頭往橋頭方向走,在二人還未返回橋頭時,晃橋又開始晃動,後二人難以保持平衡落入水中。在此過程中,現場安全員並未發現原告母子二人的返回舉動。

法院認為,就一般認知而言,若園方在事前更多強調遊玩規則,始終落實遊玩規則或為遊玩者提供簡易救生衣等,則大機率會避免或者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園方作為經營者以及晃橋遊戲的組織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徐女士本人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亦具有一定過錯,故一審判決園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徐女士損失17萬餘元。

編輯:王海萍

流程編輯: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