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男子相約離婚發生關係, 覺得男子能力一般後, 提分手後被強姦

背叛婚姻發生婚外情也這麼理直氣壯的!實在沒辦法理解這類人的思維邏輯,這起強姦案的起因誰也想不到竟然是如此草率與荒唐。

一男子在網上認識一女子,兩個均覺得婚姻已沒有了新鮮感,想著另覓新歡,於是兩個約定一起離婚,隨後女子到了男子所住之處與男子同居,才過沒幾個晚上女子不但覺得男子長得醜,那表現還很不一般,於是反悔當初一起離婚的約定,男子卻不甘心,他竟然聲稱:“感情的事情怎麼能這麼不上心,說反悔就反悔呢?怎麼可以這麼渣?”

隨後他的一波操作直接就把女子給惹毛了,女子憤怒之下報了案,當民警到了把兩人帶回派出所瞭解前因後果,當場把民警的三觀都震碎了。

女子與男子相約離婚發生關係, 覺得男子能力一般後, 提分手後被強姦

25歲的男子小張,結婚也才沒兩年,竟然就覺得婚姻生活很乏味,他覺得自己這段婚姻開始得太過草率了,這心態慢慢地開始變得不穩定起來,整天都在網上某交友軟體上閒逛,尋找“知心人”互訴衷腸。

就在2021年的某一天小張又到某交友軟體上尋覓“知心人”,沒想到他認為的緣分竟然再度來臨,結識了差不多年紀的李女士,兩人初步溝通感覺比較合拍,於是互相加了微信準備再深入地進行了解,兩個互相加為好友後開始聊了起來,他們都向對方談起了自己的婚姻狀況,這一聊卻讓雙方大有相見恨晚之感,他們發現對方的婚姻觀與自己是高度的吻合,並且雙方都覺得目前的婚姻並不適合自己。

這一來二往的每天從早上聊到晚上,兩人慢慢地聊出感情來了,逐漸覺得對方才是自己要找的那個人,他們一致認為,趁年輕還有選擇的時間和機會,為了不錯本應屬於自己的幸福就應該勇於作出取捨,跟現在的婚姻作一個了斷,他們一致約定,要不一起向自己的老公/老婆提出離婚,然後兩人再一起結婚吧!

這兩個人腦子也夠清奇的,這不算草率嗎?但他們卻覺得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那個店了。

很快兩人就在網上確定了戀愛關係談起了戀愛,隨後李女士覺得時機成熟了兩個人也應該奔現了,於是她找了個理由向丈夫撒了個慌要去外地一段時間,直接就跑小張這來了,小張也是與妻子兩地分居的狀態,所以李女士直接與小張一起同居在了出租房裡。

見面的第一個晚上,兩個自然而然,毫無懸念地發生了性關係,兩個人以情侶的身份開始了同居生活,開始那麼幾天兩個還是覺得蠻新鮮的,兩個人的激情讓雙方暫時忘記了婚姻的乏味,也享受了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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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好景不長,沒過幾天李女士發現小張的表現越來越差勁,等自己的激情消退之後,發現小張並沒有自己想像的那麼好,效能力還比不上自己現在的丈夫,樣子也長得有點醜。這個也就不說了,在三觀上其實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的,相處的時間一長這些問題就全暴露出來了,她開始意識到自己過於草率了。

沒多久兩個人還因此一些小事就吵了起來,最終李女士直言雙方其實並不適合向小張提出了分手,她要回去了。

沒想到小張卻比較固執,他認為李女士是在與自己鬥氣,是在無理取鬧,他不同意與李女士分手,於是兩人一言不合吵得不可開交,李女士收拾好行李就要離開,小張卻一把把李女士的行李扔回房間,把李女士推進房間後直接把門給鎖了把李女士囚禁起來了。

他對李女士說:“你對待感情怎麼可以這麼不負責任,說反悔就反悔,太渣了。”

他這腦回路實在讓人費解,婚內出軌,對婚姻不忠,怎麼在他這裡還冠冕堂皇起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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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把李女士鎖在房間裡面後,不管李女士在裡面怎麼說怎麼罵怎麼哀求他都無動於衷,他認為李女士只是一時想不通而已,並且他也不甘心就這樣讓李女士離開自己,他覺得自己已經愛上李女士了。

實質上他只是犯了所有男人所犯的錯,他只是在生理上還依賴著李女士而已,但失去了理智的小張根本就意識不到這一點。

他甚至還荒唐地認為夫妻吵架很正常,“床頭吵架床尾和”,好好地再發生兩次性關係,這兩個人的關係自然就會緩和了!

於是他走進房間裡,直接就把李女士按倒在床上,不顧李女士的反對,強行與李女士發生了性關係,這一回李女士對小張完全失去了興趣,甚至心生厭惡。

李女士這時已經很清楚,她感覺到這個小張心理有問題,是不能與這種男人在一起生活的,她冷靜下來心生一計,假裝向小張認錯,與小張重歸於好,小張信以為真,再次把李女士給放了出去。

重獲自由之後,李女士趁機偷偷拔打了報警電話,小張事後因害怕而逃跑了,第二天迫於壓力而投案自首。

但到案後小張還不認為自己有錯,對民警說他與李女士是真心相愛,兩人雖然還沒有離婚,但都約好了一起離婚共同生活,他並沒有強姦李女士,都是自願的。

當然警方並不會聽取他的一面之詞,經過現場勘查,雙方口供取證,最終確定小張涉嫌強姦而被提起了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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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暫且不談論小張與李女士的道德品行問題,迴歸到法律上來,小張的行為涉嫌強姦是如何斷定的,其法律依據又是怎麼確定的呢?另外小張除了涉嫌強姦外,還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呢?

強姦罪:

《刑法》規定,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未得到婦女主觀上的意願同意而強行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婦女處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狀態下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本案事情很清晰,證據也確鑿,小張在未經李女士的同意而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這已經從雙方供述得到統一認證,並且在李女士體內獲取到小張存留的精液,性交行為已經具體完成,因此小張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無疑。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實害犯。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非法拘禁通俗地解釋就是,在主觀上故意扣押他人,讓他們在特定的一個場所裡面無法外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如同本案的李女士,被小張強行鎖在房間裡面,李女士完全與外界失去了聯絡,走不出那個房間門。

構成本罪的要件是:第一,被害人在主觀意識上意識到自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第二,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具體的人身自由控制,第三,拘禁他們具有違法性。

本案事實:

本案中小張得知李女士要離開而心不甘,隨即把李女士反鎖於房間裡面,禁止李女士外出,李女士意識到小張在處理兩性關係中存在很大的心理問題,也意識到自己已經被其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迫於無奈在與小張發生性關係後假意討好屈服,爭取重獲人身自由的機會,在這過程中,小張在主觀上有意控制李女士的行動自由,其行為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例如被限制方本身存在違法行為需要被強制拘留等待執法人員執法),因此小張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了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此時,小張僅僅只是為了控制李女士的行動自由,而最終目的不是為了對李女士實施強姦,那麼小張將會面臨數罪併罰的局面,因此就要判斷小張拘禁李女士的最終目的是什麼。

也就是說如果小張反鎖房門的目的,並不僅僅是限制其離開,更是要打算與李女士發生關係,那麼此時反鎖的房門,就是一種性侵的手段了,對此就不需要再單獨進行論罪了,而是直接在性侵的犯罪中懲處即可。

因此按這種推斷,小張的行為最終是按強姦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其行為將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但小張也存在量刑從輕的情節,案發後第二天小張主動投案自首,最後意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認罪態度良好,並積極對李女士進行賠償獲得了李女士的諒解。

根據《關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由此,小張會有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可能性。

但是一經確認小張起初拘禁李女士並不是為了強姦,那麼將面臨拘禁罪與強姦罪的雙重處罰,但居於拘禁情節較輕,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也就是說小張即使存在量刑從輕的情節,與拘禁罪所量刑相抵,很大可能還是要面臨三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女子與男子相約離婚發生關係, 覺得男子能力一般後, 提分手後被強姦

起訴書截圖

說幾句題外話:

正所謂“蒼蠅不叮無縫蛋”,夫妻關係出現矛盾往往都是內因而引起的,從兩人的行為來看,對待婚姻的態度,三觀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可以說是三觀不正。

但是兩人卻不從自身找原因,並沒有迴歸到婚姻本身,積極地做自我反省好好經營婚姻,卻選擇消極的方式進行逃避做出對待婚姻不忠的事情來,甚至藐視法律做出犯法之事。

最終小張將面臨刑事處罰,終身留下案底,同時他們的婚姻也將岌岌可危,不知該如何面對自己的家人了,本來可以好好生活,經營好自己的婚姻卻落的這樣一個結局,未免太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