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酒吧醉酒昏睡後,被兩男子抬至車上強姦,二人已被起訴

廣西貴港,發生一起令人髮指的輪姦案。今年4月13日凌晨,龔某在酒吧喝酒時,看到女子唐某醉酒昏睡在沙發上後,見色起意,遂產生了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想法。龔某隨即喊來同在酒吧喝酒的好友李某商議,將唐某抬上車載至一隱蔽之處後,輪流與唐某發生性關係,李某表示同意。

李某駕車與龔某一起將唐某載到一無人之處時,龔某趁唐某醉酒不會反抗的狀況下,在車內後排,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李某欲實施侵犯時,因唐某醒來反抗而未能得逞。二人將唐某送回該酒吧附近後離開。

唐某下車後立即報警。警方將龔某、李某

抓獲後,2人認罪認罰。檢方於近日以強姦起訴2人。(案例來源:檢察網)

女子在酒吧醉酒昏睡後,被兩男子抬至車上強姦,二人已被起訴

以案說法:

又是酒吧醉酒後發生的強姦案,而且還是被人“撿屍”的強姦案!在眾目睽睽之下,將人抬走後實施侵犯,這種行為,性質實在太惡劣了,法律一定要狠狠地懲罰2人。

刑法對強姦罪的定義,是指違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方處於不能抗拒、無法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等情況下,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而言,雖然龔某、李某並沒有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但2人是使用“其他手段”,即趁唐某處於醉酒不知抗拒、無法抗拒時,違背唐某意志,侵犯其貞操權(又稱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也就是說,2人構成強姦罪是沒有任何懸念的。

2人強姦同一婦女,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法律該如何評價?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規定,有“2人以上輪姦”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以上輪姦是指2人以上有共同強姦同一婦女之故意,且在短時間內對同一婦女實施姦淫行為的情形。

本案龔某、李某在將唐某抬上車上之前,就已經議定共同趁唐某無意識時,與其發生性關係的目的。最後,二人也著手實施了性侵行為,即符合2人輪姦的構成要件。而且2人之行為系共同犯罪。

有看過“法外狂徒”羅教授普法節目的,應該都知道,在共同犯罪中,認定犯罪形態的原理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意思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犯罪既遂的,就算其他行為人犯罪未遂,也應當認定為全體既遂。綜合到本案,龔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根據以上所述原理,龔某強姦既遂,李某也應認定為既遂。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李某未與唐某發生性關係,對唐某身心造成的傷害較小於龔某,因此,一般會從輕處罰。

女性醉酒後被侵犯的案例,為何會屢屢發生,個人認為並不能完全歸咎於被害人不夠自重自愛。但可以肯定一點是,被害人的自我保護安全意識淡薄!就本案而言,無論任何理由,唐某也不應該醉酒躺在沙發上睡覺。其次,與唐某一起到酒吧喝酒的朋友,居然無人知曉一個大活人被人抬走!實在太不可思議了!

最後,也奉勸某些別有用心之人,在侵犯女性之前,先仔細看清楚刑法第236條和237條之規定。免得以後在開庭時再說後悔!

對於本案,大家認為二人將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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