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女方以流產為由拒退彩禮

小李(化名)與被告小燕(化名)是戀愛關係。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小李透過銀行轉賬給小燕彩禮10萬元。2021年初,雙方分手。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彩禮10萬元。小燕辯稱,雙方自存在共同生活開銷,且女方做過流產手術,需要精神賠償。法院認為,原告請求返還彩禮款符合法律規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存在共同花銷,應當予以扣除後適當返還彩禮款。被告主張雙方同居期間懷孕做流產造成身體傷害,要求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綜合以上因素,本案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6萬元。

近年來,因為彩禮數額較大,因為返還的問題,屢有訴諸法庭的。律師就這一問題解答如下。

一、 能不能不退彩禮。

按照法律規定,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如果沒有結婚,數額較大,是要退還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小李與小燕沒有結婚,符合第(一)種情形,應當退還彩禮。

二、女方做過流產手術,是不是需要精神賠償。

成年人要對自已的行為負責,同居懷孕流產,都是雙方自願的行為,不能只讓另一外負責,讓另一方進行精神賠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所以說是於法無據,不用精神賠償。

三、 雙方存在共同生活開銷,可以扣除。

男女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存在共同花銷,應當在彩禮中予以扣除,這是合情合理的。判決返還原告彩禮款6萬元,這是合理的。

成年人要對自已的行為負責,該拿的錢拿,不該拿的錢,不能拿,多學點法律,對自已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