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法庭答辯和法庭辯論這樣更高效

作者

王劍平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審監庭庭長 二級高階法官 法律碩士

周峰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 民事審判庭庭長 三級高階法官 法律碩士

一、什麼是有效答辯的三步驟?

答辯不僅體現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辯狀,還體現在庭審時被告的整個言辭答辯。答辯在庭審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從某種程度上講,被告進行答辯,是庭審程式推進的必然之舉,法官可據此確定爭議焦點、發現案件事實。

法官雖擁有依職權調查的許可權,但是能否查明事實一定程度上受制於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能力和技巧,如果沒有被告的參與,庭審過程相當於攻防之戰中只有矛,而沒有盾,可能會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進行和裁判的正確性。

被告應如何進行答辯?有人會說,這不是很簡單,就是寫個答辯狀,辯駁原告就可以了,其實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辯駁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只有針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主張、反駁、辯解、答覆及其事實根據等意見,才能贏得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答辯對於被告而言,既是權利,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又是義務,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應當履行答辯的義務。當然被告不提交答辯狀或者怠於行使答辯的權利,並不必然導致不利後果的發生,但是如果導致法官不能全面、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也很可能會作出不利於其的裁判。

所以,被告應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積極迴應。《民事訴訟法》雖規定了答辯的內容和形式,但對於被告如何進行答辯,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辯需要遵循三步驟。

1. 識別原告主張的權利

第一個步驟,收到訴狀,作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據的法律規範和主張的權利。

明確原告向誰主張,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涉及請求權基礎的尋找,請求權基礎的尋找往往被視為訴訟活動的核心內容。

原告想要其請求權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援,必須在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效果範圍內提出訴訟請求,並就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

對於被告而言,則需要認真閱看原告訴狀,從訴訟請求及訴訟理由中尋找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從而尋找到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具體可以分三步走:

01 對請求權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的基本型別進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關係解除的離婚糾紛,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制的範圍;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尋找法律依據;涉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檢索基礎規範。

02 對請求權的具體型別進行清晰的界定,並將原告的主張及理由歸屬到請求權的具體型別。

根據請求權據以產生的基礎權利,請求權可分為物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以及債權請求權五大類,每一大類請求權下可以細分為若干小類。以債權請求權為例,債權請求權的五種型別中,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以基於事由的不同至少分為八類,其中基於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合同法上又會有更多的具體型別。具體如下圖所示:

03 根據請求權具體型別的指引,尋找有關請求權基礎。

以基於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例,《民法典》第577條具體規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66條具體規定了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157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無效、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00條具體規定了締約過失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27條、第528條具體規定了不當不安抗辯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告陳述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則可以據此確定請求權基礎;原告起訴時僅描述基本事實而未明確提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應當將原告主張及理由歸入上述步驟,進而對請求權基礎進行確定;原告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稜兩可的,可待其明確後,從中梳理出與請求權相關的內容,再結合上述步驟確認請求權基礎。

比如,自然人甲與乙簽訂年利率為24%、為期1年內的500萬元借款合同。後雙方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把房屋賣給乙,房款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須在一年內以該房款分4期回購房屋。如甲不回購,乙有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乙交付甲借款,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據。後甲未按照約定回購房屋,也未把房屋過戶給乙。現房屋價格上漲至1000萬元,乙要求甲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在上述糾紛中,有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請求權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的基本型別涉及債權、物權。現乙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依據要求過戶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究其實質,甲乙間系以訂立甲將房屋出賣給乙的買賣合同之方式,擔保甲對乙借款債務的履行。

在對請求權的具體型別進行界定時,要考慮買賣合同的從屬性,房屋買賣合同是從屬於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間實際是借貸合同關係,並非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如果甲到期不對乙履行還款義務,乙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起訴,而不能依照房屋買賣合同起訴。因此,根據請求權具體型別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該案的請求權基礎,並非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堅持以房屋買賣合同起訴的,被告可以申請法院駁回起訴。

2. 選擇適合的抗辯

在識別清楚原告主張的權利後,被告經過分析,可以選擇適合的抗辯,這是第二個步驟,也是答辯的關鍵環節。被告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主張、法律關係性質等視情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辯。

01 基於程式原因作出的答辯

法院會依據程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被告如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也可以以此為由作出答辯。被告可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原告主體不適格、缺乏訴的利益、重複起訴、沒有經過前置程式等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02 基於實體原因作出的答辯

被告想要透過抗辯免予承擔民事責任,必須針對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提出否認、抗辯事由或在請求權基礎之外另行主張抗辯權,以對抗原告的請求權。

(1)如果被告認可原告的事實陳述,可用與原告主張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來辯駁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理由。

(2)如果被告否認原告的事實陳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張合同已經訂立,被告否認該陳述,則被告需要陳述雙方已經進行了哪些談判並且是基於哪些原因沒有達成協議;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被告否定原告陳述的事故原因,那麼就應當陳述按照其觀點,事故是怎樣發生的?

(3)被告認可原告的事實陳述,但是提出可以駁倒原告陳述的事實。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是……但是……”。被告的這種陳述構成訴訟法意義的抗辯。訴訟法意義的抗辯可以分為三類:

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

原告陳述所推出的法律後果自始不能發生,其存在受到阻礙。比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違反公序良俗,其最終結果是合同無效或者合同的請求權不存在。

權利的消滅事實

涉及從當時起或者從現在起消滅原告已存在的權利效力的事實,比如已經償付、抵銷、免除、撤銷、解約等抗辯。

權利阻止的事實

被告行使拒絕給付權,拒絕給付權雖然沒有消滅對方的請求權,但是給予了被告拒絕給付的權利。例如時效的抗辯,未履行合同的抗辯。

比如,甲晚上酒後駕車回家,經過丙違章停放在路邊的車輛時,行人乙突然從該車旁走出來,甲避讓不及撞倒乙,乙因治療花費3萬元。乙要求甲賠償3萬元。甲辯稱,乙確實是他撞的,這是認可原告的陳述,但是撞人是由於丙違章停車導致其沒有及時發現乙造成的,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是……但是……”的表現形式,這是甲識別乙主張的權利基礎應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後作出的抗辯。

(4)被告的抗辯可以不限於申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還可以針對原告提起反訴。

3. 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三個步驟,選擇適合的抗辯後,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這是答辯的重要內容。

作出訴訟法意義的抗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提供證據旨在證明案件的要件事實。案件的要件事實可以分為權利發生事實、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暫時阻止權利行使的權利阻止事實以及權利的消滅事實四類。

當原告對其主張的權利發生的事實提出證據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暫時阻止權利行使的權利阻止事實或者權利的消滅事實予以抗辯,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提不出抗辯的要件事實或者雖然提出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亦或證明力不足時,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比如,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出具被告簽名的借條,該借條載明:被告分別於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萬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並支付利息。被告辯稱,2017年1月23日,經與原告聯絡、索要銀行卡號後,以現金存款的方式歸還借款2萬元,據此,雙方之間的借款已經結清。借條中“2015。12。25貳萬元整(20000)”的內容系原告事後新增,被告從未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

在這起請求借款返還訴訟中,原告提出作為請求原因事實的“交付金錢”以及“約定返還”兩個要件事實,原告提供借條,就是證明原告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權利發生事實。被告對於4萬元作了兩種不同的抗辯,借了2萬元,但2萬元已經歸還,並提供銀行流水,該事實就是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消滅事實;還有2萬元是虛構的,自始不存在,這是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鑑於被告並不能提供2萬元虛假的證據,被告可以透過申請鑑定來解決證據的問題。如果被告抗辯借款還未到期,則是權利阻止的事實。

總之,被告可在識別原告權利的基礎上,根據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選擇作出適合的抗辯,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要避免單純地為答辯而答辯,或者簡單反駁對方的觀點意見,而應當遵循識別原告主張的權利、選擇適合的抗辯、提供相應的證據三步驟,體會其中的內在邏輯價值,掌握答辯藝術,進一步提升答辯效果。

二、怎樣進行法庭辯論更簡潔高效?

法庭辯論,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全面闡釋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針對對方的主張及理由進行爭論反駁的過程,是當事人辯論權的充分體現。法庭辯論環節並非各方“暢所欲言”,而是內有玄機。在既定的程式下,沿著“法庭調查小結——爭議焦點提煉——法庭辯論核心”這一脈絡展開,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才會更加明晰,法庭辯論才會更加簡明高效。

實踐中,法庭辯論常被弱化,一些法官和當事人偏重法庭調查,使法庭辯論淪為“形式”,這是庭審中一個極大的誤區。實際上,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庭審交鋒的最後一環,對案件的最終裁判具有重要意義。透過辯論,當事人可以充分圍繞爭議焦點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表達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並提出法律依據;法庭亦可以更好地釐清案件事實、明確爭議內容、找準適用的法律,最終公正裁判。可以說,法庭辯論是最終判決的重要基礎,高效、有序的法庭辯論對法官、當事人都至關重要。

1. 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前提:法庭調查小結

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並非完全獨立的環節,其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依次陳述並進行舉證、質證,其中展現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冗長、複雜,在疑難複雜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法官需要及時有效地對法庭調查開展總結工作,使庭審過程連貫、有序、層次分明。法庭調查階段的庭審小結,即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法庭調查小結,主要是對庭審內容進行總結、歸納,將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予以固定,進而縮小爭議範圍,突出爭議焦點,使得法庭辯論更有針對性,從而提高庭審質量,也使庭審節奏更加緊湊高效。由此,除非是當事人引用無爭議事實和證據以證明自己對爭議焦點的解釋,在法庭辯論中,一般而言,當事人可以不再涉及無爭議部分,而是重點著眼於爭議焦點。

實踐中,部分法官怠於進行法庭調查小結,或機械開展總結,如簡單重複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導致法庭調查小結流於形式,未能發揮作用。法庭調查階段,一個合格的庭審小結,宜具備如下內容:

01 明確訴訟請求及案由

透過法庭調查階段的當事人陳述,法官可明確並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為爭議焦點的總結打下基礎。

02 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

法官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並充分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和認證,可固定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有效縮小爭議範圍。

03 提煉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

透過詢問、舉質證等事實調查環節,提煉出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使“攻防”雙方的主要觀點、所依據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等一目瞭然,從而為歸納爭議焦點打下基礎。

2. 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核心:圍繞爭議焦點展開

以爭議焦點為主線展開辯論,有利於劃清審判脈絡,保證法庭辯論更加高效有序。

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辯論中能夠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抓不住核心,重複或贅述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有效把握案件審理程序,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辯論,進一步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由此,準確歸納爭議焦點並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是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核心。

01 爭議焦點的內容構成

爭議焦點包括關於事實的爭議焦點和法律的爭議焦點。前者指涉案證據的認定、相關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及真偽的爭議,後者系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爭議。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爭議事實、關鍵證據及法律適用展開。具體包括:

定案事實是否成立

法官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找出具體分歧,確定待證事實。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應根據無爭議事實及證據、結合舉證情況,圍繞待證事實發表意見。

關鍵證據是否有效

證據是認定法律事實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據。對於關鍵證據是否有效,在法庭辯論中可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三性”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展開辯論。

核心觀點是否得到法律規定的支撐

透過法庭調查及證據認證情況來認定的法律事實能否適用某些法律規範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決定了案件最後的走向。因此,對於法律規範是否適用於本案以及對於法律條文字身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的爭議等也是法庭辯論的重點。

特殊型別的爭議焦點

如某些案件證據不足,事實模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情況,此時立法的目的及價值、糾紛產生的背景、社會通常認知及合理性等亦是爭議的焦點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都可以構成爭議焦點。有時案件疑難複雜,爭議較大,同一案件中亦可能同時具備上述多種情形的爭議焦點。

02 爭議焦點的提煉思路

庭審活動是一個動態過程,對於爭議焦點的提煉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審理情況有針對性地隨機作出。關於爭議焦點的確定,實踐中沒有統一的公式,根據筆者自己幾十年審判經驗的感悟,最常用、有效的基本思路為:

1。不能偏離原告訴訟請求的請求權基礎。所謂請求權基礎,根據臺灣王澤鑑教授的觀點就是“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在法庭調查小結明確並固定訴訟請求後,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對應法律規定展開。案件審理的重點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獲得支援作出價值評判。因此,無論訴辯雙方爭議的是什麼,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不能偏離請求權基礎這條主線,不能本末倒置。

比如一起侵權糾紛案件,原告在小區散步時被鄰居飼養的狗咬傷,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本案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提煉,除了要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外,也要分析請求權基礎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首先,本案是飼養動物致損案件,屬於特殊侵權糾紛,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之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一般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中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無需考量,被告的抗辯中是否涉及其自身不存在過錯等問題,均不需要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查。

其次,對於飼養動物致損引發的特殊侵權糾紛案件的審查重點是被侵權人的受損程度及損失金額,以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因此,本案爭議焦點的歸納不應偏離上述審查重點。

由此,第一,如被告對原告受損害事實及損失額提出異議,則首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原告受損事實是否存在、損失是否客觀發生。第二,如被告對原告受損及損失額均不持異議,而僅對自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則案件爭議焦點只有一個,被告是否存在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即原告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比如主動挑逗小狗等。

2。根據訴辯雙方的“攻防”核心意見凸顯的關鍵點展開。如前所述,法庭調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小結,提煉出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因此,爭議焦點應圍繞雙方爭議的定案事實、關鍵證據及相對應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展開。爭議焦點不在於多,而在於精,可能就是一個“點”,這個“點”可能是一個重要事實、也可能是一個關鍵證據,如果這個“點”的爭議解決了,本案處理的最終結果可能就不言自明瞭。

如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告依據轉賬憑證起訴被告,請求按轉賬憑證記載的數額歸還借款。如果被告抗辯該轉賬金額並非借款,而是雙方的其他往來款,那麼本案爭議焦點應圍繞錢款的性質展開,即: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雙方應圍繞該錢款的性質是借款還是其他經濟往來款發表辯論意見。

如果被告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沒有異議,而僅是對欠款金額持有異議,認為欠款數額沒有那麼多,之前已透過本人或他人的賬戶歸還部分錢款。那麼本案的爭議焦點應聚焦於被告已歸還欠款的具體金額認定,包括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錢款是否系代被告歸還借款即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事實。

3。簡單明瞭而又突出重點是歸納爭議焦點的基本要求。歸納爭議焦點的目的是為了引導當事人有針對性地發表辯論意見,因此突出重點是最基本的要求,忌諱似是而非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同時,法庭辯論處於整個庭審活動的末期,長時間處於精神高度緊張下的雙方當事人(甚至法官)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已是相當疲憊,接受資訊的能力會有下降。冗長的言語總結並不能起到讓雙方當事人迅速接受並準備答辯意見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淹沒了需要突出的重點,給人一種思路不清的認識。因此,“用最短的話,說最重要的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當事人有效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高效發揮法庭辯論應有的作用。

03 法官應充分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應當充分掌控辯論的程序,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具體在實踐中,法官應在辯論開始前提示當事人圍繞已經固定的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排除非焦點問題對庭審的干擾。除非是為了印證爭議焦點問題,事實調查階段已固定或雙方無爭議的問題可以不涉及。

根據審理需要,法庭辯論可以分幾輪進行,法官可根據第一輪辯論情況決定是否需再次精煉爭議焦點,或重新提出爭議焦點,讓雙方繼續發表辯論意見。需要說明的是,後續輪次的辯論中,法官亦可以引導當事人對前輪辯論中的未盡事宜或一些細節和要點發表補充意見。

值得強調的是,法庭辯論與事實調查階段不是截然分離的。透過法庭辯論,法官如果發現一些事實問題在法庭調查階段有所遺漏或沒有深入,可以在該輪次雙方均發表完辯論意見後,恢復法庭調查,待上述問題調查清楚後,再恢復法庭辯論。

3. 法庭辯論的誤區

司法實踐中,法庭辯論階段存在一些常見錯誤。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應注意避免下述行為:

01 法官的誤區

1。歸納爭議焦點“走形式”。包括爭議焦點歸納簡單機械或面面俱到。前者指法官簡單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是否應得到支援作為爭議焦點,導致爭議焦點歸納淪為“形式”;後者指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沒有排除法庭調查中雙方已確認一致的事實或證據,進而導致法庭辯論重點不突出,庭審效率低。

2。爭議焦點一成不變。一些法官誤認為爭議焦點總結後即被固定,實際上並非如此,爭議焦點應該是隨著案件事實的查明程度而遞進或發生改變的。隨著法庭辯論的推進,一些爭議和事實逐漸清晰,爭議焦點只需聚焦於一些細節和要點;同時,在辯論中亦有可能發現新的問題,需要重新恢復法庭調查或補充新的爭議焦點。另外,法官歸納爭議焦點並不精確的現象也偶有發生,透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法官可以及時調整爭議焦點,把法庭辯論引導到更準確、高效的軌道上來。

比如前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被告在第一輪的辯論意見中提出了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超出訴訟時效的觀點,該觀點在法庭調查中沒有涉及,此時法庭在第一輪法庭辯論結束後,應及時恢復法庭調查,就本案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事實展開調查。事實調查結束後法庭可以主持雙方進行第二輪法庭辯論,並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的起訴是否已超出訴訟時效期間這一爭議焦點問題發表辯論意見。

3。不合時宜地打斷當事人發言。在法庭辯論中,部分法官可能會急於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因而提前打斷當事人的發言。應注意的是,法官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辯論權,不得不合理地打斷當事人發言。如果當事人的發言完全偏離爭議焦點或發表與本案無關意見等情況時,法官可以適當提醒,引導當事人的發言回到爭議焦點上來。

02 當事人的誤區

1。庭前準備不足。隨著法庭調查階段雙方當事人舉證與質證的展開,最終法庭認定並經當事人確認的爭議焦點,可能與當事人事先歸納的焦點不一致。但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由於庭前準備不足,未對案情脈絡有全面的理解,導致不能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靈活調整辯論意見,我行我素照本宣讀庭前準備的稿件。對此,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根據爭議焦點的變動,靈活把握訴辯意見,避免單純宣讀稿件、使法庭辯論淪為形式,當然這也涉及當事人隨機應變的能力問題。

2。怠於對爭議焦點的遺漏提出異議。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法官應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並非所有的法官都能一次性完整且準確地概括爭議焦點,尤其對於一些複雜疑難案件。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在法官就爭議焦點徵求意見時,怠於提出異議,而是在法庭辯論中再行圍繞焦點外的問題討論,如此便是走了“彎路”,易導致法庭辯論偏離核心,且不利於庭審效率的提升。

3。發言冗長但重點不突出。部分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講的越多越有道理”的錯誤認識,從而導致在辯論中發言冗長,沒有真正表達出自己的核心觀點。少數代理人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有著不恰當的“表演慾”,本著“講的越多當事人越滿意”的錯誤心態,撇開爭議焦點而自行發揮。應當認識到,辯論發言在“精”不在“多”,發言重點明確,抓準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闡述己方觀點。

總體言之,好的法庭辯論即是法官透過前期的庭審總結歸納確定案件事實、縮小爭議範圍並總結爭議焦點,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辯論中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討論的過程。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應把握住每一個細節,關注法庭調查小結、爭議焦點歸納與法庭辯論核心,沿主線推進法庭辯論。多方協力,方能使法庭辯論脈絡清晰,提升辯論效果和法庭審理實效,為最終公正裁判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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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本文轉載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編輯:潘園園

排版:孟祥宇

稽核: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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