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下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應當直接支付

2020年4月30日包能公司與高某某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包能公司將案涉“DK2、DK3大區圖紙範圍內,室外景觀給排水(灌溉管網、雨水支管)、景觀電氣工程”承包給自然人高某某。截至目前,高某某下欠李某工資35000元、下欠趙某工資51500元、下欠高某工資19000元、下欠劉某工資2000元、下欠楊某工資5240元、下欠劉某工資2990元、下欠曹某工資6632元。另查明,李某、趙某、高某、劉某、楊某、劉某、曹某將包能公司申請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後,包能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包工頭下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應當直接支付

包能公司應當就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截至目前,包能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包能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包能公司將上述案涉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高某某,現高某某拖欠招用的李某、趙某、高某、劉某、楊某、劉某、曹某工資,包能公司主張不支付李某、趙某、高某、劉某、楊某、劉某、曹某工資,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及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包工頭下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應當直接支付

本案中,被告作為發包方將涉案DK2、DK3大區室外景觀給排水管網、景觀電氣工程發包給案外人高某某,高某某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自然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告對高某某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負有先行清償的責任,其可在清償後再依法進行追償,且本案七原告的具體工資有陳某出具的條據為證,數額清楚,被告應當予以支付。

包工頭下欠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應當直接支付

施工企業要負責支付農民工下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