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煙案案例研究」不起訴案例——詐騙罪與盜竊罪

「假煙案案例研究」不起訴案例——詐騙罪與盜竊罪

盜竊罪

案例一:

案號:武檢刑不訴[2015]41號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5年3月至4月期間,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明知熊某某要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幫助其在網上以1800元的價格先後兩次在網上購買假冒中華牌香菸15條,並與熊某某一起駕駛車牌號為粵B*****車輛竄至武隆縣、彭水縣、四川省廣安市等地,以假中華香菸偷換真香菸的方式盜竊中華香菸200餘包,涉案總價值14000餘元。

經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武隆縣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證實,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網上幫助熊某某買假煙,並不知道熊某某買來幹什麼,熊某某在武隆實施盜竊的時候,江某某在車上玩手機,熊某某實施盜竊的行為是江某某到武隆後自己猜測的,且熊某某證實沒有告訴江某某。熊某某在武隆、廣安盜竊時江某某雖然明知,但對熊某某的盜竊並沒有實施配合、掩護、望風等行為。且本案中能夠證實江某某犯罪的證據只有江某某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故認定江某某主觀上明知熊某某用假煙換真煙的方式實施盜竊,客觀上為其提供幫助的證據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江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

案號:縉檢刑不訴[2018]1號

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6月28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到被害人呂某某經營的縉雲縣壺鎮鎮迎春煙店內以1860元的價格購買三條軟盒中華香菸,並約定若其未使用則支付每條10元的手續費後予以退貨。後被不起訴人譚某某購得中華香菸後用刀片劃破香菸盒的塑膠包裝,將包裝內的真香菸用事先準備好的假香菸予以調換,並按原包裝封好。之後,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將掉包後的三條軟盒中華香菸拿回到迎春煙店內要求退貨,被害人呂某某檢查了三條香菸的外包裝後,誤以為譚某某退回的香菸就是其從自己處購買的香菸,而將譚某某之前支付的1800元購煙款退還給譚某某。經認定,涉案的軟殼中華香菸的建議零售價為人民幣700元/條。

2、2017年6月28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以同樣的方式騙取了經營縉雲縣壺鎮鎮恆泰副食店的被害人應某某人民幣1800元。

3、2017年6月29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以同樣的方式騙取經營縉雲縣五雲街道聯民超市的被害人吳某某時,被菸草公司工作人員葉某某識破,後葉某某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 、戶籍資訊,證實被不起訴人譚某某,被害人吳某某、呂某某、應某某,證人葉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2、歸案經過,證實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系被縉雲縣公安局民警傳喚歸案的事實;

3、違法記錄查詢證明,證實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無前科的事實;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縉雲縣公安局民警從被不起訴人譚某某處扣押其盜竊所用的作案工具刀片五片,以及譚某某指認作案工具的具體情況;

5、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實縉雲縣公安局民警從被害人呂某某、吳某某、應某某等人處分別調取其被掉包的香菸各三條的事實;

6、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將涉案的九條中華牌假冒偽劣捲菸移交給縉雲縣菸草專賣局處理的事實;

7、麗水市菸草公司縉雲分公司捲菸價格,證實經麗水市菸草公司縉雲分公司捲菸價格證明,中華香菸(軟)的價格為700元/條;

8、收條,證實被害人應某某、呂某某收到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妻子唐某某的賠償款各1800元的事實;

9、現場辨認筆錄,證實經被不起訴人譚某某辨認,縉雲縣五雲街道南塘路119號的聯民超市、縉雲縣壺鎮鎮安居橋附近的迎春煙店、恆泰副食店就是其以購買香菸後掉包真香菸,然後將假的中華香菸拿回到店裡退錢的具體地點;

10、辨認筆錄,證實經呂某某、吳某某、應某某的辨認,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就是以條換假煙的方式將其經營的香菸店內鎮的中華香菸騙走的人;

11、鑑別檢驗報告,證實經鑑別檢驗,涉案的九條中華牌香菸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

12、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6月29日上午,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到其店內以每條630元的價格購買了三條軟殼中華香菸,後在下午5點將上述香菸拿回店裡退,在其與菸草專賣局的葉某某一起檢驗的過程中發現譚某某拿回來退的香菸系假的事實;

13、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6月28日上午,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到其店內以每條620元的價格購買了三條軟殼中華香菸,後在下午的時候將三條軟中華香菸拿回店裡退,自己在收取了60元手續費後將1800元退還給譚某某的事實;

14、被害人應某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6月28日上午,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到其店內以每條620元的價格購買了三條軟殼中華香菸,後在下午的時候將三條軟中華香菸拿回店裡退,自己在收取了60元手續費後將1800元退還給譚某某的事實;

15、證人葉某某敏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29日下午17時左右,其接到縉雲縣五雲街道南塘路聯民超市老闆的電話讓其到店中檢視他人退還的香菸是否是真香菸,遂其前往檢查,發現退還的中華香菸系假香菸,後其和店主一起報警的事實;

16、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對自己購買了香菸後,將真香菸予以掉包後拿到銷售商處退錢,從而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從被害人處購買中華香菸後,在香菸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均屬於自己的情況下,用刀片劃破香菸盒的塑膠包裝,將包裝內的真香菸用事先準備好的假香菸予以調換,並按原包裝封好,並將掉包後的香菸拿到被害人店中退購煙款,此時被害人是基於認為譚某某拿來退的香菸還是自己早上銷售的香菸的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譚某某的購煙款,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符合詐騙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行為,但該案中,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共實施了三起(第三起系未遂)詐騙的行為,累計數額僅為5400元,沒有達到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故譚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譚某某不起訴。

詐騙罪

案例:

案號:麗蓮檢公訴刑不訴[2019]61號

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12月29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和王某某(另案處理)駕車從衢州江山竄至麗水市蓮都區香江煙店,將攜帶的12條“和天下”(經鑑定系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假煙冒充真煙,以人民幣800元一條的價格賣給被害人黃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9600元。後又竄至蓮都區金港菸酒店,採用相同手段,以人民幣800元一條的價格將4條“和天下”假煙賣給被害人陳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200元。

2、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和姜某某(另案處理)駕車從衢州江山竄至麗水市蓮都區,將“和天下”假煙冒充真煙,以人民幣750元一條的價格將6條“和天下”假煙賣給被害人吳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500元。後又竄至蓮都區建法菸酒店,採用相同手段,以人民幣830元一條的價格將6條“和天下”假煙賣給被害人項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980元。後姜某某在竄至香江菸酒店販賣7條“和天下”假煙時,被被害人黃某某識破。姜某某在賠償被害人黃某某人民幣2。5萬元後離開現場,又以被敲詐勒索報警,在外等候的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則逃離麗水。

綜上,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販賣“和天下”假煙的數額為人民幣22280元。

案發後,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和姜某某、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某、陳某某、吳某某、項某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前述被害人的諒解。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系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的行為,但本案的犯罪數額為2萬餘元,均未達到這三個罪名的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