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受託人或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為做事的人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題目單例發表,是因為重視並更加清晰可見,廣而告之“受委託人“用詞不存在,準確用詞應該是“受託人”或“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用詞。論述如下。

本次進行“受委託人“的專文論證的目的:我們在《授權委託書》中不要使用“受委託人”。強調使用“受託人“。注意:在這裡,我使用了“不要使用”詞語,而我在今日頭條中發表的“被委託人及論證“一文當中,我使用的是:“不建議”詞語,即“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建議使用被委託人字樣“。二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理由如下:

調查發現,有人在《授權委託書》中將受託人寫為受委託人(在此不做截圖,讀者自己上網搜尋),筆者認為受託人寫為受委託人純屬誤筆,有悖於法律的用詞,因為,”受委託人“在《民法典》及已廢止的《合同法》中也沒找到相應的詞彙,找到的都是“受託人”。

我們不能完全依靠推理或判斷,也不能依靠我們自己的定義。就是說不能因為我們的《授權委託書》中有委託人,於是“受委託人“就是代理人,這是推理的結論,因為沒有找到法律證據證明“受委託人”就是“代理人“的詞彙或詞語。同時也不能依靠理解去定義,因為,這是個重要的關鍵的法律文書。

如果被委託人可以稱受託人,這在民法教課書上能找到依據。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被委託人可以稱受託人

這個“被委託人”用詞的使用或應用還情有所原。但是,受委託人沒找到任何法律法規或權威依據,證明是相關詞彙。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受委託人是什麼意思,要依據?要依據?

如果這個論證準確或正確,“受委託人”就是不存在,那麼這個《授權委託書》就存在受託人的不確定性,因為不存在“受委託人“這個詞,所以受託人就存在著難以確定的爭議,從而導致《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性的爭議,續而導致委託行為被終止。

不要冒這個風險!靠我們的推理去寫《授權委託書》,那是很危險的。 舉手之勞,為什麼不按法律的規範去編制《授權委託書》?

還是那句話:我們的風格必須是找到一個足夠的法律法規或權威依據作為依據,證明觀點的正確,證明推理的正確,同時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個觀點、這個推理的結論,讓所有的人都能看明白。概念一定要清楚,不要帶偏下一代。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被代理人、委託人為同類

編制授權委託書建議:

第一,編寫《授權委託書》的時候查一查格式文字。

第二,使用時,用單位的《授權委託書》格式文字。

第三,找一下同單位的《授權委託書》格式文字進行參考。

第四,關鍵詞查詢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

備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佈日期1999-03-15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3、今日頭條中搜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作者:我的世界表象。準確論證結果:被代理人、委託人為同類。代理人、委託代理人、受託人為同類。

授權委託書與受託人

代理人、委託代理人、受託人為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