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足浴店長因技師不提供服務被醉酒男子殺害,醉酒男子構成何罪?

看著哥哥的屍體,江西的吳先生和準弟媳嚎啕大哭。

近日,深圳一足浴店發生一起命案。

吳先生稱,12月9日晚10點左右,一名醉酒的男子來到了哥哥工作的足浴店,提出要洗腳,並且要求特殊服務,足浴店的女技師稱自家門店是正規店,只有正規服務,該男子稱就要不正規的服務。

該男子的要求被女技師拒絕了,為了避免衝突,作為店長的哥哥出面安撫了男子。被安撫好的男子坐在了前臺的椅子上,突然,他站起身來,毫無預兆地跑出來,坐在了哥哥的肚子上,掐住了他的脖子,持刀向他捅去。現場有人報警,一個小時後兇手被抓獲。而哥哥也是在一個小時後被送到了醫院,因搶救無效身亡。

吳先生稱自己的哥哥是江西人,離異有小孩,目前和現女友關係很好,平時哥哥性格溫和,不與人爭鬥,沒想到發生了這樣的事。

有時候真是不知道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來,本來是一個正常的上班,如今卻魂歸西天,實在是冤枉。

那麼醉酒男子到底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未遂的在此基礎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行為人的行為可能觸及數個犯罪的時候,一般來說判斷各個犯罪時應遵循由重到輕的順序。這是因為重罪有可能包容輕罪,而輕罪不可能包容重罪。就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應先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再判斷是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最後判斷是否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那麼,在面臨前述疑難的時候,我們應當首先判斷是否成立故意殺人罪。對此,就要先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而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實質的型別化危險。具體比如,向被害人的小腿劃一刀,不能評價為型別化的殺人行為,而向被害人的心臟刺一刀則可以評價為型別化的殺人行為。

如果前述步驟的判斷結論是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人的故意。如果有,則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判斷結論是行為不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從而行為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話,則進一步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要判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則要判斷行為是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導致他人生理機能受到輕傷程度的實質的型別化危險。跟前述舉的例子相比較而言,向別人小腿劃一刀的行為就可以評價為型別化的傷害行為,但是普通地推搡他人一把的行為則一般不能評價為故意傷害行為。

如果前述步驟的判斷結論是行為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如果有,則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此基礎上,如果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就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有無過失;如果有,則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那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差別在哪裡呢?

核心就在於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傷害的實行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能評價為型別化的傷害行為,則應該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發生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要判斷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實行行為,也就是違反注意義務並對他人生命產生實質危險的行為。若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前述標準,則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具體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若是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存在過失,則只能認定為意外事件。

在前述案件中,行為人持刀傷害吳先生是否屬於實質化的型別危險行為,要看行為人持的是什麼刀,是對吳先生身體的哪個部位進行攻擊,如果是對脖子,那麼肯定屬於實質化的型別危險行為,如果是對小腿或者是胳膊進行攻擊,則不屬於。同時本案還要考慮行為人當時的主觀狀態,從客觀到主觀的進行分析,如此才能正確的界定行為的行為性質。

那麼你認為本案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哪種犯罪呢?

關注@律政暢談​ 關注法律維權

一足浴店長因技師不提供服務被醉酒男子殺害,醉酒男子構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