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張貼催費通知並公證的方式催要物業費,應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郭某某系XXXX號房屋的所有權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91。34平方米,房屋登記時間為2009年5月21日。

透過張貼催費通知並公證的方式催要物業費,應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2003年7月30日,甲方瀚海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乙方星月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瀚海花園公司將瀚海花園公寓一、二期(A、B、C、D、E、F樓)委託星月物業公司實行物業管理,公寓坐落位置:XX號。星月物業公司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採暖費、熱水費,代收代繳水、電、天燃氣費、有線電視費及其他代收代繳費用,特約服務費。委託管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瀚海花園正式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並正式委託新的物業公司接管時止。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月收取,住宅按產權證面積或實測面積表每月每建築平方米3。47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47元。星月物業公司表示實際收費按照每月每建築平方米2。8元的標準收取。

原告星月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郭某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欠繳物業費2678。75元;2。判令郭某某支付電影片道費726元。

一審庭審中,星月物業公司提交了與瀚海花園小區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瀚海花園小區物業交接協議》,雙方就瀚海花園小區物業管理權及小區公共共有區域、共用設施、裝置進行了交接,交接時間為2014年5月30日。協議約定對2014年5月31日前瀚海花園小區業主欠繳的各項費用由物業公司自行收繳。

星月物業公司為追索物業費,分別於2015年7月21日、2017年7月19日、2020年7月15日在瀚海花園X座首層電梯廳、瀚海花園院內公告欄、瀚海花園X座一層《瀚海花園小區公示欄》等處向瀚海花園業主張貼《催費通知》及《公告》,催繳物業管理費、供暖費等各項費用,催繳的業主名單中均有“郭某某”的姓名。南城公證處對張貼過程及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郭某某表示,其未看到催費通知,訴訟時效已過。

對於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物業費為2678。75元,郭某某無異議。但郭某某認為星月物業公司未全面恰當履行物業服務義務,水管爆裂、臺階損壞未及時維修更換,對此,其未向法庭提交有關證據。星月物業公司主張郭某某電影片道費,未提交費用的具體計費標準及費用產生的相關證據。郭某某表示,星月物業公司無權代收代繳電影片道費,其一直向歌華有限交費,對該費用不予認可。

透過張貼催費通知並公證的方式催要物業費,應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一審法院認為,星月物業公司與瀚海花園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星月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郭某某認為星月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存在瑕疵,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納,郭某某應依約交納物業費。

關於訴訟時效,根據星月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星月物業公司分別於2015年、2017年、2020年透過張貼《催費通知》及《公告》的方式對欠費業主主張交納物業費並進行了公證,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其未怠於行使追索物業費的權利,因此,不應認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一審法院對於郭某某此辯稱不予採信。

星月物業公司要求郭某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援。對於星月物業公司主張的電影片道費,因其未提供具體計費標準和相關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一、郭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星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的物業費2678。75元;二、駁回星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透過張貼催費通知並公證的方式催要物業費,應確認訴訟時效中斷

二審認為,星月物業公司與瀚海花園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星月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郭某某應當支付物業費。

郭某某主張星月物業公司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但根據星月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其分別於2015年、2017年、2020年透過張貼《催費通知》及《公告》的方式對欠費業主主張了相關權利並進行了公證,其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判決郭某某向星月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正確,二審予以確認。

郭某某關於星月物業公司張貼的《催費通知》及《公告》不能達到送達效果,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主張,於法無據,二審不予採納。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