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聘用通知書=已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員工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具有雙務性、諾成性、有償性等特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對於怎麼定義簽訂了勞動合同, 在實務中卻有著不同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爭議。

案件闡述

董某於2019年6月17日入職某司擔任技術工程師。入職前,雙方經過面試達成用工意向。6月10日,該公司透過電子郵件向董某傳送《聘用通知書》,其中載明瞭董某的崗位為技術工程師、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3個月、月工資7000元,另外對工作地點、社會保險等事項也進行了明確。董某入職後,公司未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30日,董某離職,隨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6。6萬餘元,未獲支援。

董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提供的《聘用通知書》,明確了董某的職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試用期、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視為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對於董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援。

案號:上海一中院(2021)滬01民終412號

爭議

認定是否已籤勞動合同的難點在於,實務中有很多似籤非籤的情形,雖未正兒八經地簽訂以《勞動合同》為名的書面合同,但是簽訂了其他相關的書面檔案,對雙方主要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最常見的有:員工入職表、錄用通知書、任職協議書等。

但對於企業給應聘者傳送的《聘用通知書》,求職者入職後,該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聘用通知書》由企業製作併發送給應聘者,是發出要約的行為,應聘者依此通知入職即為承諾,雙方在客觀上完成了要約、承諾的過程,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該通知書雖未冠以《勞動合同》的名稱,但只要載明瞭《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大部分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明確了雙方最重要的權利義務,便可視為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

勞動合同有別於普通民事合同,勞動關係雙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員工對企業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非常必要強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和細化雙方各項權利義務,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合同條款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其他非必備條款也需要明確的,而該通知書僅載明瞭部分必備條款,內容過於簡單,不得視其為勞動合同。

如何認定

對於這類似籤非籤的情形如何認定,我國有些地區明確規定視為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員工以未籤勞動合同主張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援。摘錄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桂高法會〔2020〕2號)第2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而形成的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的往來信件和資料電文等。勞動者簽署的招聘、就業協議、聘用書等書面檔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陝高法〔2020〕118號)第1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所簽訂的入職申請表、應聘登記表、聘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檔案內容中僅約定了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部分內容,不完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明確了雙方的主要勞動權利義務,符合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徵,可以視為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上述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1年2月25日釋出)第1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所簽訂的入職登記表、審批表或其他協議、合同檔案的內容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必備條款的,應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粵高法[2018]2號)第8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未簽訂名稱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但雙方簽訂的包含工資、崗位、工作時間、勞動期限等內容的書面協議,具備勞動合同本質特徵的,應當認定雙方已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有些地區雖明確規定其他形式可等同於勞動合同,但書面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義務最重要的法律檔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進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於用人單位而言,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一旦被認定,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不僅加重了企業的用工成本還會損傷企業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