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祖周王朝周文化及中華文化系列(三十二)》

2020。10。3。/文;揚永輝

《周先祖  周王朝  周文化及中華文化系列(三十二)》

三十二、周王朝——制禮

周公從軍事和政治上完成鞏固新生政權的重大措施實現後,即用很大力氣建立各種典章制度,史稱“制禮作樂”,目的是以禮樂制度從政治上和思想上來鞏固西周剛建立起來的奴隸制新秩序。這是周公一生對西周和整個中國封建社會做出的最偉大的貢獻。

周公在攝政的第六年,始行制禮作樂的盛典,目的在於經國安邦,垂範後世,為萬代開太平。周公所制的禮,概念很大,很廣泛,主要是指法制、法度、禮儀等,也就是西周初年的各項典章制度,包括周官六職政治制度與生活方式,宗教節儀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種種民風民俗等,這是規範人們的言行舉止要合於政治要求的準則。所謂“禮”,指的就是階級社會劃分等級名分的一整套典章制度。

為了強化西周封建等級制的國家機器,周公制定的周禮規定:周有之官,即“天官冢宰”,就是宰相,輔佐周天子,是百官之長;“地官司徒”,掌管土地和戶籍;“春官宗伯”專管ト祭、各種禮儀和王族事務;“夏官司馬”專管軍事;“秋官司寇”專管刑法;“冬官司空”專管公共工程,為百工之長。六官以下尚有其他小官吏,從而形成一個官吏網。這些大小官吏的官職都由大小貴族充任,在無違法的情況下,其職位是父死長子繼承,各官職都有采邑作為俸祿,這就是“世卿世祿”制度。成王時,周公以太師而兼太宰,“相王室,以尹天下”,擁有總攬一切政務的大權,是政府機構中的首腦。

周公的“禮”是一種社會等級制度的代名詞。如君臣、父子、兄弟,甚至到衣食住行,無禮不定,各人都有相應的儀禮。其目的是力圖將西周宗法制度所規定的各宗封建貴族,透過等級來構成王、諸侯、大夫、士的等級地位。周公還制定了一套完整而嚴格的區分君臣、父子、兄弟、親疏、尊卑、貴賤的儀禮制度,將文明用政權固定下來,運用這套制度確保周天子之天下共主的世襲地位,並平衡諸侯以下封建貴族之間的權力分配。為此,周公對祭祀、出征、會盟、飲宴、婚配等等,也都規定了相應的儀式和不同的歌舞。按《周禮》說法,這些禮可劃分為吉、兇、軍、賓、嘉五類,稱為“五禮”。

吉禮,就是祭祀的典禮。周公認為祭祀是“國之大事”,故而列為五禮之首。當時的祭祀種類繁多,《周禮》中並列有對上帝、日月星辰、風師雨師、社稷、五祀、五嶽、山林川澤以及四方百物的祀典,都屬於吉禮。周公在周禮中還規定了君、臣、父、手等不同等級和不同關係的人,只能按照他規定的禮儀去祭祀。如天子祭天地,祭五祀;大夫祭五祀:士祭先人。周公規定,只有周天子才能登名山大川祭天;諸侯只能祭在自己封地內的山川,卿大夫以下沒有資格祭山川。

凶禮,一般的理解是指喪葬。《周禮》規定,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除喪事外《周禮》還規定,凶禮還應包括對天災人禍的哀悼。如饑饉、戰敗、寇亂等。當時都有哀悼的儀式。

軍禮,主要是指戰爭,實際還包括若干需要動員大批次人力的活動,如田獵、建造城邑等。《春秋會要》所列舉屬於軍禮的事例有校閱、獵狩、出師、乞師、致師、告捷、獻俘等,也將田獵計算在內。因古代大規模的狩獵,常常是按軍事組織進行的,實際起訓練和檢閱武力的作用。

賓禮,是指請候對周王的朝見。各諸侯之間的聘間和會盟等。這在分封制的周代,出現相當頻繁,據《春秋會要》記載,有朝聘周王、王聘諸侯、公朝大國、大夫出聘或來聘以及諸侯間的會、盟、遇等類都屬賓禮。

嘉禮,其內容比較複雜。以《春秋會要》所輯錄的事例看,有婚禮、冠禮、燕、立儲各類。其中的冠禮,是古代男子到20歲時一定要舉行的一種成年禮。據《周禮》所述,除上述各項外,侯間的慶賀、朋友間的賓謝,也屬於嘉禮。

從上面談的吉、兇、軍、賓、嘉五禮,可知周代的所謂禮,不僅是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規定和儀式,還包括國家政治上的制度在內。從種種史實考察,當時的禮和法律、官制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許多政治、法律方面的規定都見於禮的內容。這說明周公所制的禮是涵蓋一切、統管一切的,也就是說,他是以禮統法、統政、統德、統孝。因為禮是具體的東西,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如果超越了這個規範,即是非“禮”也。所以周公把禮看成“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的經國大綱。

古人云:“國之大事,在戎與祀。”祭祀和戰爭,是古代國家的兩件使用禮樂的大事。周公在制禮作樂過程中,還對殷代傳統的祭祀制度進行三項改革和刪繁就簡的工作。

1、只將直系先王列入祀譜,旁系先公則不入。商代祭祀其先王先公時是兄弟同禮的。陳夢家先生在《殷墟ト綜述》中談到武丁祭祀其父輩受祭者共有兄弟12人。在這些人中,只有陽甲、盤庚、小辛、小乙四人登上王位。這些人也不可能為一母所生,但他們受到的祭祀是一律平等的。殷末周初,武王回豐京祭祀先王先公時就承襲了殷禮,將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六位列入祀譜,其中太伯、虞公、邑考這三位均未登上君位。而經過周公制禮,即從周公、成王時代起,太伯、虞公、邑考從未出現在祀典中。如《尚書·金滕》記武王克商後二年有疾,周公設壇向王祈禱只說:“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康王時期的《小盂鼎》還記載:“口口用牲,周王、口王(武王)、成王。”這裡的周王指文王。從這些材料看,周代到了武王、康王時代以後,祭祀先祖僅為直系先王,旁系被排除在祀典以外。這一點,在《禮記·祭法》表現得更為明確。《祭法》記載周代的廟制說:“是故王立七廟,一罈一墠,曰考廟,曰考王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諸侯立五廟,一罈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這些記載說明,周代天子和諸侯廟中已經絕對地排除了旁系叔伯兄弟入祭的可能性,不僅廟制中沒有他們的祭壇牌位,甚至連附祭也是沒有可能的。

2。改革祭祀用牲數量。大量殺牲搞祭祀活動,這可以說是古代祭祀的一個傳統。據殷墟ト辭記載:“登太甲牛三百”、“貞,御、惠(唯)牛三百”。“丁巳卜,又(侑)燎於父丁百犬、百羊、卯百牛。”由此可見,殷代的祭祀用牲數之多是驚人的。

據《逸周書·世俘解》載:“用牛於天,於稷五百有四。用小牲羊、豕於百神土社,二千七百有一。”這說明武王克殷後,對天對稷的祭祀一次就用牛504頭,對百神、社神的祭祀一次就用小牲羊和豬達2701頭。這完全是對殷代祭祀用牲制度的承襲。但到了周公成王時代,就有了很大改觀,祭祀用牲的牛則達504。同樣是社祭,《召誥》用牛一、羊一、豕一,而《世俘解》的用羊、豕竟達2701頭。至於成王、周公向文王、武王告歲的蒸祭,也不過是“文王騂牛一,武王騂一”。武王時期與成王時期祭祀用牲數量如此懸殊,反映了周公制禮前後兩種然不同的用牲制度。

3。規定了祭祀用牲的數量極限為十二。對此,《周禮·秋官·掌客》有明確記載:“王合諸侯而饗禮,則具十有二牢。”這一點,《左傳·哀公七年》也有更具體的記載:“夏,公會吳於鄫。吳來徵百牢。子服景伯對曰:‘先王之有也……君若以禮命於諸侯,則有數矣。周之王也,制禮,上物不過十二,以為天下之大數也。今棄周禮,而曰必百牢,亦執事。”這就說明周公所制之禮規定祭祀用牲最多。

由於禮在周代社會生活中非常重要,又極其繁複,所以設有專門管理禮制的官職。按《周禮》規定,禮制管理屬於大宗伯,大宗伯有副職小宗伯。在宗伯以下,有肆師等管理樂舞的官,有大ト、大祝、司巫、大史等專門人員,有巾車、司常等管理車輿旗幟的官,等等。

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的禮官呢?這是因為周公的禮制十分複雜,沒有各種專職就不能執行和管理。所謂禮經三百、威儀三千,即是從小受禮的訓練的人,有時也難以嫻熟掌握。禮的訓練,不僅是禮的各種儀節,還要包括行走的樣子,稱為容。《周禮》記載,對國子的教育有六儀,即祭祀之容、賓客之容、朝廷之容、喪紀之容、軍旅之容、車馬之容。可以說一舉一動,都有嚴格的限制和規定。

以上這些,實際上就是周公為西周不同等級的人所劃定的不同做人標準和行為規範。如果當時西周所有等級的人都能遵循周公所制定的準則去做,那麼西周社會上下不同等級的人就能安分守己,各求其業,各盡其職,各獻其能,各得其所。這樣天下就會太平無事,西周封建秩序自然就會穩定下來。誠如孔子所說:如果當時沒有周公制定禮樂,規定華人必須蓄髮、戴帽、穿衣等,那麼我們當時的人還在過著衣不遮體、蓬頭垢面的原始野人生活呢!這就是周公為西周的強大和中華民族生活走向正規而樹立起來的精神豐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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