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見義勇為”者獎賞,“見義不勇為”者嚴懲,我們應該學習

可以說,“見義勇為,懲惡揚善,扶正祛邪,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集中體現,也是每個時代都需要的好品質。它不僅可以弘揚社會的正氣,而且,還能讓我們生活的環境變得更加美好。這些人能在危難時刻,置個人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勇往直前,最終,用舍已為人的人間大愛,用捨生取義的英雄壯舉,用蕩氣迴腸的浩然正氣,唱響了一曲曲震撼時代的最強音。

古代:“見義勇為”者獎賞,“見義不勇為”者嚴懲,我們應該學習

其實,對於我國曆史上的各朝各代而言,它們也是非常提倡“見義勇為”這一舉動的,所以,古代的民間也湧現出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其實,在中國文化形成的早期階段 ,我們就可以看到對 “見義勇為”的積極追求和對“見義不為”所持的否定態度。

一般認為,我們今天所說的“見義勇為”,其實,是源自《倫語·為政》中的 “見義不為 ,無勇也”一句。西漢經學家孔安國,將其解釋為:“義者,所宜為也。而不能為,是無勇也。”

所以,我們從中至少可體會到了兩層意思:

首先 ,人們應該去做所謂 “義 ”的事情 , 因為其 “宜為” (“應為”之意),如果不做 ,即是“無勇 ”之人;

其次 ,見義而為是需要勇敢品質的 ,如果, “無勇”話 ,那麼,本來應該去做的事情也不會有人去做。

古代:“見義勇為”者獎賞,“見義不勇為”者嚴懲,我們應該學習

有記載,早在暴政聞名的秦朝,就對見義而“不勇為”的行為,有了明確的懲罰制度:如果,看見兇手行兇傷人,但是,在百米之內卻不施以援手的,就會被處罰兩件戰甲。此後,各朝各代都延續了這一傳統,而且,有法律制度專門對於這一項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之後的朝代,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對於見義“不勇為”的懲罰力度,也是越來越大了。時至唐朝,對見死不救、見義不勇為的法律法規更加明確:見到鄰家起火,非但不求助,還趁火打劫,會被懲處兩項罪罰,判處監禁一年。可以說,這些制度的出現,與儒家禮學和封建法律典範脫不開關係。

到了宋朝時期,對見危不救的法律規定,也有著明確的記載。並且,“見義勇為”四字連用 ,最遲在宋代就已經出現了。宋紹定刻本《九朝編年備要》中就曾對蘇軾有“獎善詆惡,蓋其天性,見義勇為,不顧其害”的評價了。總之,自秦以後,各朝對見危不救的情況,都加以嚴懲。

這是因為,如果,任由這種社會風氣蔓延,不但會造成邪氣上升,道德淪喪,而且,還會成為社會上的一些不穩定因素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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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打擊犯罪的行動之中,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正能量”,許多朝代都精進了法典規範,同時,有懲罰也有獎勵。

據《大清律例》卷24“白晝搶奪”條記載:

“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風尚未覆溺,及著淺不致覆溺,不為救護反搶取財物拆毀船隻者,照江洋大盜例,不分首從梟示”。

如有,船隻遭遇巨風翻船,船員還有生命,但是,不及時予以救助,去打撈對方財物者都屬於犯罪。如果,對他人見死不救而讓商民淹死,都屬於犯罪,按法規會將為首之人斬立決,視為他犯了殺人的罪行;而其他跟隨者,按照傷人的律例,聽從安排被杖責一百,並把所搶奪的財物原封不動的還給失主。

這些法規,極大的保護了船隻人員、財物的安全,同時,還鼓勵路過之人施以援手。而且,根據相關的法規,還會給予施救者一些經濟補償以視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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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上》也有相關的規定:

“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

它強調了見義勇為的“必要性”,如果,在強盜作案時,旁邊鄰居知情而不協助捉拿,也屬於犯錯,要被杖打八十下。其實,“杖責八十”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用一頭寬兩寸,一頭寬一寸五的大竹板子去行刑,犯人一下子就被打得皮開肉綻,苦不堪言,甚至,致死致殘都是常有的事。

清朝非常鼓勵大家見義勇為,對此,也有明確的“表彰”制度。《大清律例》就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予以獎勵:

“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獲強盜一名者,官給賞銀二十兩,多者照數給賞……”

也就是說,每緝拿一名強盜,官府層面就會獎勵見義勇為之人二十兩白銀。回顧當時社會經濟,百姓忙碌一年都未必賺得十兩銀子,所以說,這個“獎金”是非常可觀的。

並且,在緝拿盜賊途中,如果,見義勇為之人受傷,在《大清律例》裡也有安排:

“受傷者移送兵部,驗明等第,照另戶及家僕軍傷例,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其在外者,以各州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

也就是說,在京城見義勇為之人受傷,由兵部負責獎勵;在地方見義勇為之人受傷,由州縣負責獎勵。

古代:“見義勇為”者獎賞,“見義不勇為”者嚴懲,我們應該學習

如果,見義勇為之人將歹人毆打致死,那麼,怎麼辦?

按照《大清律例·刑律·盜賊下》的規定,分為了三種情形:

第一,盜賊拒捕的,打死也活該,見義勇為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犯包庇罪的人,為首者處罰杖責一百、徒刑三年的後果;其餘包庇罪的,被懲處杖責八十的罪罰。見義勇為之人在慌亂間將犯人打死的,不是殺人罪,但是,還是要接受一定的處罰。

第三,如果,罪犯已經放棄財物或者壓根沒拿到贓款,被眾人聚眾毆打致死的,眾人犯殺人罪。為首之人,要懲以絞刑,其餘人等,被處罰杖責一百。也就是說:針對盜賊沒實際獲利的這種情況,還被見義勇為之人打死,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以說,《大清律例》的出現,繼承了前朝關於“見義勇為”的精神和宗旨,並在此基礎上,做了增加。而此時,已經形成了較為全面的可以體現儒家“義”這一思想的律例。最終,隨著它的推廣,這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弘揚了社會風氣。

古代:“見義勇為”者獎賞,“見義不勇為”者嚴懲,我們應該學習

現今,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人們的觀念也更為理性,對見義勇為的內涵界定,也在與時俱進。

比如:在武漢新版見義勇為條例中,就將原版本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棄“越壯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漢”的思維方式和做法。而更強調的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勵和倡導科學、合法、適當地“見義智為”。

這種行為,對成年人尚且如此,對未成年人更應該是這樣。在《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中,對中小學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為的基本要求,不僅有其實踐意義,同時,還具備了鮮明的導向性。

參考資料:

【《論語·為政》、《大清律例·刑律·盜賊》、《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