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你瞭解多少?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一年多少錢?
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如何申請?
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這份
社會救助工作宣傳手冊
通通告訴你答案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制度含義:
最低生活保障就是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操作程式:
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三環節、十步驟”程式確定低保物件。
第一環節:
村(居)受理申請和核評
步驟:
(1)個人申請受理——(2)收入調查核實 ——(3)組織民主評困——(4)村(居)進行一榜公示
第二環節:
鄉鎮(街道)開展複查和稽核
步驟:(5)經辦機構審查——(6)鄉級政府稽核——(7)鄉級進行二榜公示
第三環節:
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和發放
步驟:
(8)民政部門審批——(9)縣級、鄉級、村級進行三榜公示——(10)批准兌現待遇(家庭年收入-生產性支出=低保口徑;低保標準-低保口徑=足額補差)
3、城鄉低保具體辦理流程
城鄉低保實行個人申請、鄉鎮(街道)稽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社會化發放的執行機制。具體程式:
(1)個人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或受委託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並授權審批民政部門依法調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經村(居)民主評議後一榜公示。
(2)鄉級稽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對申請物件家庭收入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在鄉村兩級二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經稽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說明理由。
(3)縣級審批。
縣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鄉鎮(街道)上報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申請物件進行審批,經審批後再次在鄉村兩級三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有疑問的,由鄉鎮(街道)再行復核按規定辦理。
4.2019年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4080元/年;城市低保590元/月。
5.管理原則:
(1)動態管理。
凡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做到“應保盡保”,凡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保障戶做到“應退則退”。
(2)年度稽核。
每年年初集中開展稽核,新申請物件符合條件納入保障,對原保障物件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標準,退出保障。
(3)按戶施保。
以一個家庭為計算單位,對困難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進行保障。
(4)分類施保。
對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在校學生、年滿60歲的老年人、重大病患者、計生兩女結紮戶等不同型別人員按10—30%的低保標準增發補助金。
6.申請城鄉低保需要提供材料
(1)低保申請書、個人承諾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證明,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5)單親家庭提供撫(扶)養費或企業遺屬補助費證明,屬離異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獨居老人提供子女贍養費及收入情況;
(6)在校學生提供在校證明。
(7)涉及家庭成員收入的相關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臨時救助
1.制度含義:
臨時救助是依法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2.程式: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申請,經稽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1500元以下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具體程式:
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如實登記、核實、稽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後按政策規定及時實施救助。
3.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影印件
(3)突發事件的相關材料
(4)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5)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須出具申請人簽字的核查委託書
(6)其他需填寫的材料
4.標準和範圍: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佈執行。執行檔案《桐梓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桐府辦發[2016]112號)
(1)
因火災、地質災害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參照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3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
家庭成員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基本生活暫時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物件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可按一次性給予1000元-5000元救助金,視困難情況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應提高救助標準。
(3)
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情況,在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補助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物件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可按一次性給予1000元-10000元救助金,視困難情況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應提高救助標準。
(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學生到學校報到的基本交通費用、學費、短期生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按1000-3000元的標準實施一次性救助,視困難情況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應提高救助標準。
(5)
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綜合考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按500-3000元的標準實施一次性救助,視困難情況和危急情形程度相應提高救助標準。
(6)
屬於急難救助範圍的,按急難救助相關規定,急難救助封頂線為5萬元。
三、特困人員供養
1.制度含義:
特困人員供養是指對農村五保物件、城市三無人員和孤兒進行的供養。即,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2.保障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
3.保障標準: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即當年城市低保保障線的1。3倍。
4.特困人員供養兩種形式
特困供養物件分為在敬老院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以集中供養為主。
5、哪些人員可以申請特困供養
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徵可認定為特困救助供養人員。
(一)無勞動能力。
是指年滿60週歲的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二級及以上的精神、智力、肢體殘疾人員;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16週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是指城鄉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穩定經濟來源,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0。8倍,且財產符合特困供養人員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三)
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6.申請特困供養程式
根據2017年《桐梓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細則》(桐府辦發[2017]107號)規定:
1.申請程式。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社群)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資料,簽訂居民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託書,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社群)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本轄區村居(社群)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救助供養。
2.稽核程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透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資訊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群)公示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群眾評議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社群)黨組織和村居(社群)民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社群)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社群)群眾代表等參加。
3.審批程式。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稽核意見,並隨機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群)公佈不少於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終止程式。
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社群)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政策諮詢電話:
桐梓縣民政社會救助局業務一科,經辦人:糜靜,電話:
233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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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會救助局業務二科,經辦人:何濟建,電話:
2331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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