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製作哀榮:南朝僧尼碑誌之興起(下)

作者:李猛

李猛|製作哀榮:南朝僧尼碑誌之興起(下)

三、南朝僧尼碑誌興起的背景及其規格形制

(一)碑禁屢申:南朝僧尼碑誌興起之背景

南齊以來,南朝僧尼碑誌逐漸增多,數量之多、規格之高,比較特殊。如果不將其與南朝宗室王侯碑相比較、不將其放在南朝碑禁的視野下討論,就很難凸顯其特殊性與價值。故而有必要先梳理魏晉至南朝的碑禁政策,學界對此已有充分討論,所據基本上為《宋書·禮志二》所列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西晉時期碑禁甚嚴,東晉開始鬆弛,始於晉元帝許為顧榮立碑。而顧榮立碑,實緣於“故驃騎府主簿故恩”表請。顧榮死後方有“侍中、驃騎將軍、開府儀同三司”之追贈,故而“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當為顧榮故吏。東晉末裴松之上表議禁斷,提出一個解決方案:“諸欲立碑者,宜悉令言上,為朝議所許,然後聽之。”得到皇帝認可。此後南朝公卿立碑大致遵照“表請皇帝詔可”這一形式,朝議透過並非必需環節。

至於碑禁持續時間,沈約所謂“至今”,劉濤認為是梁代,似不妥,應為奏上的永明中。永明七年四月,齊武帝蕭賾下詔禁止大辦婚禮,十月又下詔嚴禁厚葬並重申碑禁。天監六年,梁武帝下詔“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惟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至於碑禁執行情況,《南齊書·禮志下》在交代墓誌興起原因時,謂永嘉中“素族無碑策”,碑即墓碑,策即哀策文,而後者只有皇帝及后妃、太子及太子妃才有,故墓誌成為士族“紀德”的替代品。

有學者認為正是因為屢禁不止,才導致南朝官方屢申碑禁,其實這是一種誤讀,從傳世文獻與石刻遺蹟來看,南朝王公有碑者只有19人,而且絕大部分是皇室成員。蕭齊高、武時期碑禁尤嚴,齊明帝蕭鸞即位以前,只有褚淵得立碑。而褚淵之碑得立,是其故吏陶季直請於尚書令王儉,經齊武帝許可方得立。永明十年,齊武帝母弟豫章王嶷薨,太子蕭長懋親造碑文並上奏,卻“未及鐫勒”。蕭嶷故吏樂藹解官赴喪,見墓所無碑,便與竟陵王子良箋,表達了“欲率荊、江、湘三州僚吏,建碑壟首”的意願;他又致書沈約請撰碑文,遭婉拒。至建武中,蕭鸞欲拉攏豫章王嶷家,蕭嶷之碑方得立。見蕭嶷碑得立,蕭子良故吏範雲遂上表齊明帝請為子良立碑,所提理由就是“故太宰淵、丞相嶷,親賢並軌,即為成規”,故“乞依二公前例,賜許刊立”。蕭鸞未許,子良碑終未立。

其實何止蕭子良,永明中後期先後病亡的長王、宰相均未得立碑,而王儉碑系天監元年蕭衍下詔追立。入梁以後,王公得以立碑者漸多,如巴東郡公蕭穎胄、長沙王蕭懿、始興王蕭憺、安成王蕭秀、臨川王蕭宏、吳平侯蕭昺、開府儀同三司(贈)徐勉等。蕭秀一人四碑,故吏“東海王僧孺、吳郡陸倕、彭城劉孝綽、河東裴子野,各制其文,古未之有也”。此外,碑禁開始向極個別名儒、徵士放開,蕭衍天監元年下詔為大儒劉瓛立碑,又許為著名徵士劉虯立碑。而從永明二年至永元末,僧尼碑誌至少有12通,梁、陳兩代僧尼有碑者至少25人,而且多位高僧有兩碑甚至三碑。就目前可考的南朝碑而言,僧尼碑數量遠超王公碑。相比僧傳而言,正史之王公傳記更關心傳主賻贈、皇帝或太子臨喪、賜東園秘器尤其是贈官、諡號等哀榮,而立碑並非其著意強調的內容,史傳關於碑誌的相關記載遠不如僧傳詳細。加上王公碑與僧尼碑儲存情況各異,故兩者在數量上的差距實際上可能並沒有文獻所見之大。

南朝中後期不僅僧尼碑誌大量湧現,道士、寺館、廟學、德政、造像等碑也不斷湧現。有碑文創作之需要,各類碑文寫作逐漸受到重視,至梁中期,甚至形成一股集碑之風,《隋書·經籍志四》就集中著錄了碑集類著作:

《碑集》二十九卷。《雜碑集》二十九卷。《雜碑集》二十二卷(梁有《碑集》十卷,謝莊撰;《釋氏碑文》三十卷,梁元帝撰;《雜碑》二十二卷,《碑文》十五卷,晉將作大匠陳勰撰;《碑文》十卷,車灌撰;又有《羊祜墮淚碑》一卷,《桓宣武碑》十卷,《長沙景王碑文》三卷,《荊州雜碑》三卷,《雍州雜碑》四卷,《廣州刺史碑》十二卷,《義興周處碑》一卷,《太原王氏家碑誄頌讚銘集》二十六卷;《諸寺碑文》四十六卷,釋僧祐撰;《雜祭文》六卷;《眾僧行狀》四十卷,釋僧祐撰。亡)。

程章燦認為陳勰編集的《雜碑》與《碑文》,或為將作大匠的職務行為;《太原王氏家碑誄頌讚銘集》則為儲存本姓文獻,所著重的是文字。而州郡及寺廟編集碑刻,亦當有尋訪古刻、存錄古蹟及展現景觀的意義。東晉碑禁鬆弛,有創作之需要,故有集碑之舉;而謝莊乃劉宋時人,其時碑禁較嚴,故所撰《碑集》應為集碑之作,恐非所撰碑文之集。其中單行的王公碑篇幅值得注意:《桓宣武碑》即桓溫之碑,竟然有10卷之多;《長沙景王碑文》即劉宋長沙王劉道憐之碑,亦有3卷;《陸機集》有《晉平西將軍孝侯周處碑》,或即《周處碑》。1卷似是1篇碑文的正常篇幅,《出三藏記集·法集雜記銘目錄》所載之沈約撰《獻統上碑銘》與劉勰撰《僧柔法師碑銘》均為1卷。考慮到梁安成王蕭秀去世後有4人為撰碑文,而且其時亦不乏為前代先賢撰立碑文者,加上《隋書·經籍志四》此處著錄之條目多具碑集性質,所以這裡10卷之《桓宣武碑》、3卷之《長沙景王碑文》,很有可能是不同時期之人為他們撰寫碑文的合集。即便以1卷篇幅來推算,以上所列幾種數十卷的碑集,其中人物碑恐怕並不多。

《隋書·經籍志四》著錄的碑集並非全部,蕭繹《金樓子·著書篇》就有“《碑集》十秩,百卷。原注付蘭陵蕭賁撰”,可知蕭繹還曾命其僚佐蕭賁集碑多達百卷。《隋書·經籍志四》著錄《釋氏碑文》30卷,其序賴《廣弘明集》得存,據此序,此書原名《內典碑銘集林》。蕭繹還交代了佛教碑文興起的原因:

然建塔紀功,招提立寺,或興造有由,或誓願所記,故鐫之玄石,傳諸不朽。亦有息心應供,是曰桑門,或謂智囊,或稱印手。高座擅名,預師尹之席;道林見重,陪飛龍之座。峨眉、廬阜之賢,鄴中、宛鄧之哲,昭哉史冊,可得而詳。故碑文之興,斯焉尚矣。

從中可以看出當時的佛教碑銘主要有兩類,一為寺塔碑銘,一為僧尼碑銘。從兩書的篇幅和《內典碑銘集林》的編撰緣起(“頃常搜聚,有懷著述”)與理念(“不擇高卑,惟能是與,儻未詳悉,隨而足之”)來看,30卷的《內典碑銘集林》或許是蕭繹從蕭賁所編100卷《碑集》中單獨抽出佛教碑銘的合集。

蕭繹之外,僧祐對佛教碑銘的整理編集工作更值得注意。僧祐有明確的編撰法集(即“內集”)意識,他編撰了《釋迦譜》《世界記》《出三藏記集》《法集雜記銘》等8部法集,還為蕭子良、蕭昭胄父子編撰了法集並目錄。《隋書·經籍志四》所錄《諸寺碑文》與《眾僧行狀》,未見《出三藏記集》等書,其內容與《法集雜記銘》或有重合。因為《隋書·經籍志四》著錄諸書均為碑集,所以僧祐所集《諸寺碑文》與《眾僧行狀》,其實是寺院與僧尼這兩類主題的碑文結集。而且,這個分類與僧祐在《法集雜記銘目錄序》中所謂“山寺碑銘,僧眾行記”正好可以呼應。這樣看來,《眾僧行狀》之“行狀”,並不是指作為文體的行狀,而應該主要是指僧尼碑誌、傳狀。

(二)南朝僧尼碑誌的規格與形制

以上討論,主要依據僧傳、僧尼碑文及碑目等,雖然這些記載都有一定選擇性與偶然性,但至少能反映出大致情況。從以上討論可知,晉宋時期只有為數不多的僧尼死後得立碑,而且還是個人行為。偶爾有郡縣一級地方官參與,雖帶有一些官方色彩,卻未必是官方行為,如餘杭縣令阮尚之可能屬後者,至少目前還未看到州督一級關心僧尼立碑的記載。目前所見的最早記載,是蕭齊永明二年僧遠去世,齊武帝致書法獻關心僧遠葬事,蕭子良為之挑選葬地與營理葬事,並“疆界鐘山,集葬名德”。梁武帝受其影響,在寶誌葬地建開善寺,並在其地開闢另一名僧墓地。僧尼葬地的選擇,在蕭子良“疆界鐘山,集葬名德”之前,官方並沒有明確規劃。從蕭子良不願僧遠“雜處眾僧墓中”來看,當時僧尼死後也是集中安葬。無論是定林舊墓,還是開善舊墓,都是官方規劃的名僧墓地,開善舊墓基本上是梁武帝敕葬之墓地,得入葬者極少。在葬地選擇上,就將名僧與一般僧眾區別開來,凸顯了官方對名僧的褒寵。

葬地並非唯一立碑之地,早在晉宋時期,僧尼死後所立之碑,就有墓碑與寺碑兩種,但往往隻立一個。立碑地點雖有墳所與寺院之別,但能於寺院立碑者畢竟只是少數。實際上,宋齊時期只有僧翼、慧基、智稱三人之碑明確立於寺院,而大部分僧尼碑立於墓前。天監八年,寶亮去世,開始出現“墳寺並立”的情況。這樣一來,立碑數量較之前大大提高。此後一人兩碑甚至三碑者不斷湧現,寶亮、慧約、僧旻均一人立三碑,法通、智藏、慧超、法雲均立兩碑。除碑之外,不少僧尼還有墓誌,即碑誌並立,如智順、寶誌、智藏、法雲、僧旻等五人。這些得立兩碑、三碑的高僧,去世時間均為梁中後期。陳與後梁雖有太子與皇帝親撰碑銘,但多是一人一碑,一人兩碑、三碑已非常罕見。“碑誌並立”的情況大致相似,僅陳代法朗死後立一碑一志,其餘均無並立者。

一般僧尼死後,大多會在墓所立碑,個別會在寺院立碑,寺碑一般立於生前駐錫寺院,且多是一個,只有慧約比較特殊,本生寺與駐錫之草堂寺各立一碑。墓碑則可以根據僧尼生前地位,立一個或兩個。這種差異,實緣於墓碑與寺碑在內涵與影響上存在相當大的差別。就碑的空間與觀眾而言,墓碑更接近私碑,因為高僧墓所雖然神聖,卻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而寺碑則不同,立於寺門或其他顯眼位置的碑,往往很容易成為景觀,故更接近公碑。由於僧傳記載模糊不清,有相當一部分南朝僧尼碑很難確定是寺碑還是墓碑;有文字儲存的碑文,除非題目有明確界定,僅從現存文字上很難區分墓碑與寺碑。況且,現存南朝僧尼碑文,只有徐陵所撰《傅大士碑》與蕭綱所撰《道度禪師碑》存全文,其餘碑文都經過大幅刪節,幾乎全是富麗駢偶之辭藻,不僅史料價值非常有限,而且很難判斷兩種碑的碑文在內容及表達方式上有何區別。

碑誌製作,主要是指碑誌的樹立、撰寫、刻石及其相關情況。根據立碑者與撰者是否為皇帝,可將立碑分為敕立與非敕立;將撰碑分為敕撰與非敕撰。只有極個別與皇帝親近的高僧大德才會有敕立之榮寵。齊武帝雖然親自致書法獻關心僧遠身後事,但並未關心其碑誌製作。至梁武帝方有下敕為僧尼立碑之舉,梁之寶誌與慧約、陳之曇瑗、後梁之僧遷等四人之碑皆為敕立。

皇帝之外,還有太子、諸王及公卿為立碑誌的情況,如齊臨川王蕭映為玄暢立碑、竟陵王蕭子良為僧遠立碑、梁劉之遴為震法師立墓誌、陳姚察為尚禪師立碑等。不過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僧尼碑誌都是其僧俗弟子所立,如僧旻死後,其弟子智學、慧慶等為建立三碑;法雲去世,其弟子周長胤等為創造二碑立於墓所。前者為出家弟子,後者則為在家弟子。前引幾位為僧尼立碑誌的諸王、公卿,也多為該僧尼的在家弟子或菩薩戒弟子。當然,還有一些是同寺僧尼所立,如僧祐為同駐上定林寺的超辯、僧柔等僧人立碑。

與立碑誌相比,碑誌撰寫的相關資訊更為豐富。敕撰,即奉皇帝之命撰寫,亦是僅少數大德才有之殊榮,比如梁武帝敕王筠為寶誌勒碑文、敕陸倕為寶誌制墓誌銘、詔王筠為慧約撰墓碑、命蕭子云為慧約撰本生寺碑,陳宣帝分別敕徐陵為傅大士、王固為慧集、周弘正為慧和撰碑文。

敕撰之外,梁陳時期,太子與諸王經常參與名僧碑誌的撰寫,其時墓誌成為士族乃至皇室成員葬儀的重要部分。太子、諸王常為其故去的僚佐撰寫墓誌銘以榮之;而時人為得到這種哀榮,也多請太子、諸王、著名文士為去世故友親朋撰寫墓誌銘。對於僧尼而言,由太子、諸王為其撰寫碑誌,顯然亦是一項重要的哀榮。文獻可考者有:梁太子蕭統為僧旻撰寫墓碑;太子蕭綱為慧約撰本生寺碑銘,為道度撰碑文,此外他還為湘宮寺智蒨、宋熙寺慧念、甘露鼓寺敬脫、淨居寺法昂、同泰寺智寂等幾位僧人撰寫墓誌銘;梁元帝蕭繹為湘東王時,撰寫碑誌數量僅次於蕭綱,他為智藏、僧副、慧超、法雲、僧旻等僧人撰碑文,又為荊州僧正震法師撰寫墓誌銘;邵陵王蕭綸為揚州僧正智寂撰寫墓誌銘。陳代較之稍遜,可考者僅太子陳叔寶、廬陵王陳伯仁為法朗撰墓誌銘、碑銘。

太子、諸王所撰僧尼碑誌約有17通,數量雖然不算太少,但畢竟佔比不大(約佔總數三成),更多的僧尼碑誌還是由公卿文士撰寫。這些為僧尼撰寫碑銘者大多是當時一流文士,如宋之謝靈運(撰慧遠碑銘),齊之謝超宗(撰道慧碑銘)、王儉(撰僧遠碑)、周顒(撰玄暢碑),梁之沈約(撰僧敬尼、法獻二人碑)、劉勰(撰超辯、僧柔、僧祐三人碑)、何胤(撰慧基碑、僧旻碑)、周舍(撰慧緒尼碑)、袁昂(撰智順碑)、謝舉(撰法通碑)、蕭子云(撰法通碑)、陸倕(奉敕撰寶誌墓誌銘、撰慧初碑)、王筠(奉敕撰寶誌與慧約兩碑、撰法雲墓誌銘)、謝幾卿(撰慧超碑)、蕭幾(撰智藏碑序)、王僧孺(撰雲法師碑)、周興嗣(撰寶亮碑)、高爽(撰寶亮碑)、殷鈞(撰智藏墓誌)、阮孝緒(撰僧旻墓誌)、鮑記室(撰震法師墓誌序),陳之徐陵(奉敕撰傅大士碑)、江總(撰法朗墓誌銘序及慧勇、建初寺寶瓊、尚禪師三人碑)、王固(奉敕撰慧和碑)、周弘正(奉敕撰慧集碑)、蕭濟(撰智遠碑銘)。碑誌這類大手筆的撰寫,更能體現文士在當時的地位,尤其是奉敕撰寫碑文者。除文士外,還有個別僧人撰寫,如慧舉為慧基撰寫墓誌、慧暠為智遠撰碑序。

為僧尼撰寫碑誌,有些是受僧尼弟子之請,如劉勰為超辯與僧柔二人撰碑文、沈約為法獻撰碑文,都是受僧祐之請;有些是受俗家弟子所請,如梁永興公主請太子蕭統為僧副撰碑文。有些可能是撰者主動為之,撰者本身就是佛弟子甚至是該僧尼的弟子,或與其有比較親密的聯絡,如智藏的“三蕭碑”,撰序、撰銘及書丹的三蕭均自稱“弟子”。為高僧大德撰寫碑誌,尤其是奉敕、太子令、諸王教撰,對於撰者而言,既是一種榮譽,也是對其文學才能與地位的認可。碑文撰寫反過來也能為撰者贏得聲名,如劉勰善作碑文,在當時頗有盛名,以至於“京師寺塔及名僧碑誌,必請勰制文”。

碑誌文撰寫有固定體例,碑序既要詳記其行事,又要鋪排駢偶之辭藻以稱頌其功業德行;而碑銘與墓誌銘,要用精練的四字韻語將記事與頌德融合起來。即碑誌撰寫除文才外,還需要史才,故劉勰謂“夫屬碑之體,資乎史才。其序則傳,其文則銘”,而“標序盛德,必見清風之華;昭紀鴻懿,必見峻偉之烈”,方為“碑之制也”。奇怪的是,劉勰只論及東晉孫綽的幾篇名公碑,對宋齊碑文尤其是僧尼碑文絲毫沒有提及。實際上,他在定林寺依附僧祐十餘年,肯定看到過僧祐編集整理的晉宋以來諸寺碑文與僧尼碑誌,甚至很可能還參與了前期蒐集整理工作。這或許與宋齊時期碑禁較嚴有一定關係,碑文創作之需求少,文士模仿學習乃至創作的熱情就降低,關注度自然不高。

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即有多個家族連續數代為僧尼撰寫碑誌,如謝靈運、謝超宗、謝幾卿三代(謝靈運為謝超宗之祖、謝超宗為謝幾卿之父),周顒、周舍、周弘正三代(周顒為周舍之父、周舍為周弘正之父),王儉與王筠兩代(王儉為王筠從叔)。這一方面說明這些家族文學傳承有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們對佛教態度甚至信仰之傳承。如果進一步統計這些人的家族,還能觀察到南朝尤其是後期文學家族的發展與變化。以上所考撰有僧尼碑誌的文學家族主要有:蘭陵蕭氏(7人20通)、琅琊王氏(3人6通)、陳郡謝氏(4人4通)、汝南周氏(3人3通)。齊梁皇室撰寫的僧尼碑誌,已遠超王謝等士族成員撰寫碑誌之總和,他們不僅將僧尼碑誌撰寫推向新階段,使之成為時代風氣,而且在文風上進一步引領風潮。

四、南朝僧尼碑誌集中湧現的實質與意義

以上考察了晉宋至陳代僧尼碑誌的撰與立等情況,主要從葬地選擇、立碑時間與地點、碑誌數量與形制、立碑與撰碑的形式與身份等方面,對南朝僧尼碑誌作了系統梳理。同時,在南朝碑禁視野下,觀察僧尼碑誌與王公碑的差別,從中可以看出南朝僧尼碑誌規格之高。那麼,高規格的僧尼碑誌為何在此時期集中出現,其意義又何在呢?

(一)製作哀榮——納僧尼入傳統喪葬禮儀

從賻贈有無與多少,到送葬部伍與儀仗,再到葬地選擇、碑誌數量與製作形式,這一系列高規格的喪葬運作,將高僧大德、個別僧官同廣大普通僧尼區別開來。將傳統喪葬禮儀運用到僧尼身上,透過褒寵、賻贈、送葬、碑誌製作等方式,進一步抬高了僧尼在國家政治、精神生活中的地位。從喪葬規格來說,相當一部分高僧大德已經等同甚至超越王侯公卿,皇帝敕葬、給東園秘器,甚至敕給天子儀仗送葬併為之立碑埋志,除了爵位、贈官、諡號與九錫外,個別高僧死後可以獲得世俗王公大臣死後所能得到的所有哀榮。到了唐代,國公爵位、贈官、諡號等世俗王公大臣所能得到的最高哀榮,被用於極個別高僧,某種程度上說是沿著南朝這一條線發展而來。當然,用於南朝僧尼的這套官給葬事模式,只是傳統王公士大夫葬儀的延續,後來在唐代發展為詔葬制度,並趨於成熟。

梁武帝的菩薩戒師慧約不僅得到智者、國師之號,死後還得到皇帝與百官輟朝臨哭之禮遇,而梁代太子、諸王及其妃,尚無百官輟朝臨哭之制。梁代並沒有隋唐那種完善的輟朝、舉哀制度。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慧約的喪葬規格幾乎可以算當時除了帝后(包括嬪妃)之外最高的了。僧尼碑誌製作亦是如此,從現存文獻來看,極個別高僧大德的碑誌製作規格,已經等同甚至超過了宗室王侯:文獻和實物所見一人兩碑以上的南朝王公,只有梁代安成王蕭秀與臨川王蕭宏,而一人兩碑以上的僧人卻至少有7人。自蕭子良“疆界鐘山”以來,高僧集葬於定林寺名僧舊墓和開善寺舊墓,至遲到梁中期,兩塊名僧墓地必然碑塔林立。這裡是宗教的神聖空間,進而成為宗教與人文景觀,而這種空間營造與景觀形成,基本上由官方主導。官方對高僧喪事的高規格運作,開啟了一種新模式,實質上也是對僧團管理的一種新模式。

將僧尼道士納入傳統喪葬禮儀中,賻贈、葬地選擇、送葬及高規格製作碑誌等,都成了高僧葬儀的重要部分,是重要哀榮。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種做法其實亦是加強管理甚至是控制僧團、籠絡信眾的有效方式。即官方透過插手高僧葬事,將高僧葬事納入世俗王權控制範圍之內,既凸顯官方對高僧的重視,還可以進一步加強對僧團的管理。透過是否賻贈、賻贈多少、葬於何處(是否名僧墓地、哪一級別的名僧墓地)、是否官給喪費、是否送葬或派有司監護喪事、是否賜東園秘器、立不立碑誌、立什麼規格的碑誌等,進一步劃分層次,使之成為僧尼哀榮、地位乃至於蓋棺定論的重要標識。進一步說,這些舉措甚至試圖將對高僧的評價之權納入官方操控之下,而不像之前基本由僧團內部、信徒或親近文士透過撰寫僧傳、傳贊等形式來完成評價。當然,規格的高低與帝王及上層權貴態度有非常直接的關係,比如同為大僧正,慧超雖任職20餘年,但其喪葬與碑誌製作規格,都遠低於法雲,一低一高之間,皇帝權威已充分凸顯。這即是說,作為僧團領袖的僧官、宿德,其身後之事,須由皇帝及諸王公卿來決定,而不是由僧團與廣大信眾來決定。地方僧團領袖的葬儀規格,則由州郡長官決定或者上報待朝廷決定。

需要說明的是,不管是墓地選擇,還是賻贈、賜東園秘器、公卿送葬、有司監護等高規格葬儀,都建立在僧尼死後瘞葬的基礎上。雖然林葬在當時已很少見,但仍有一些僧人遺命堅持“露骸林下”,這樣這套葬儀就很難施行。即便如此,在一段時間之後,其弟子會將其收葬,屆時仍有碑誌製作,如前文討論的廬山慧遠。更何況,不乏弟子不忍心其師露骸而違背師命的例子,如智順等。不過,也有少數僧人對碑誌製作在內的這種高規格葬儀有所不滿,畢竟其與佛教基本教義、傳統頗有不合之處。如陳大僧正彭城寺寶瓊臨終前即遺命“不煩銘志”,還只是對高規格碑誌製作之不滿。智顗遺言“世間哭泣著服,皆不應為”,針對的更像是傳統禮俗與喪服,而非官方高規格葬儀。在智顗之前,很少有南朝高僧不接受官給的高規格葬儀,寶瓊遺命“不煩銘志”,陳後主用天子儀仗送葬來彌補,規格反而抬高了。總體上說,對於碑誌製作在內的高規格葬儀,南朝僧尼更多地是配合甚至主動謀求,而非排斥、抵制,前者尤以傅大士弟子屢次表請為傅大士立碑、梁永興公主請蕭統為智副撰碑文最為典型。

事實上,不止僧尼,南朝道士的葬儀也有大致相似的程序,只是由於道教文獻佚失更為嚴重,所存道士傳記與道士、女冠的碑誌都比較少。從所存道士、女冠碑誌來看,其規格亦很高。比如大同二年,陶弘景去世後,“有制贈以中散大夫,諡曰貞白先生”,並“遣舍人主書監護喪事”,太子蕭綱為撰墓誌、邵陵王蕭綸為撰碑文,贈官、贈諡、有司監護喪事,並由太子與郡王分別為撰志與碑,其規格之高,在南北朝道教史上恐無人出其右。又如道士徐師子去世,陳文帝“敕齎秘器,並無常與。凡厥喪事,皆取給臺焉”。可知高道去世,也有皇帝賜東園秘器、喪費官給之例。

將僧道身後事納入傳統喪葬禮儀中,並給予高僧、高道以官方形式的高規格哀榮。碑誌製作是其中重要環節,因為碑誌本身就是記載僧尼生前行事與身後哀榮的重要載體,且可以透過各種形式廣泛傳播。碑誌是僧尼哀榮的重要部分,尤其是高碑立於墓所、寺院,又屬於紀念裝置,隨著時間推移,高僧集葬之地與那些立碑的寺院,還會形成碑塔林立的景觀,從長遠而言其影響似乎更大。但就當時而言,敕葬與敕撰、敕以天子儀仗送葬、賻贈、賜東園秘器、有司監喪等哀榮的影響更大,更能彰顯僧尼生前地位,故而也更直觀。更何況,不少碑誌是僧尼去世很長一段時間後方立,具有一定滯後性。

(二)對南朝碑禁及北朝隋唐僧尼碑誌之影響

如前所述,宋齊時期碑禁較嚴,執行較為徹底,直到梁天監六年,梁武帝仍在重申碑禁,可見梁初碑禁較嚴。梁中後期,雖然寺館、道館、廟學、德政、造像等各類碑不斷湧現,其數量大大超過前代,但基本上屬於公碑,而且是以“表請—奏可”的形式樹立。其中,廟學、寺館/塔、造像等碑大多由帝王、妃主及地方長官所立,碑文多由王公乃至皇帝命人撰寫。德政碑是梁陳時期集中出現的一類碑,可詳考者約有20餘通,基本上是由“州民”或故吏詣闕表請,詔許方得立。所以說,即便齊梁陳時期碑的總數大大超過前代,但當時碑禁並未真正向宗室以外的“素族”放開,只有極個別大臣以詔許的形式立碑。梁代宗室以外有碑者,僅徐勉一人,而其碑之所以得立,乃其“故佐史尚書左丞劉覽等詣闕陳勉行狀,請刊石紀德,即降詔許立碑於墓”;陳之蔡景歷亦有碑,其立碑形式雖不詳,但從陳宣帝與陳後主兩次重贈官,立碑應該是陳後主敕許。

實際上,即便是宗室王侯立碑,也基本上是故吏表請,然後皇帝詔許。如前所舉之安成王蕭秀碑,乃“故吏夏侯亶等表立墓碑,詔許焉”。其餘王公碑,雖然傳記中未明確記其碑乃故吏表請而立,在碑文中卻有反映,即在碑序之末交代立碑緣由,一般有“故吏表請”、“詔許”等相關內容,以至這種特殊表述成為王公墓碑與廟碑的固定寫作正規化。當然,這種交代立碑緣起的表達方式早已有之,但南朝王公碑序中只見故吏而未見親屬、門生,這是南朝王公碑與漢碑最大的不同。究其原因,當然是親屬、門生立碑在南朝仍屬碑禁範圍。而南朝僧尼碑誌就無類似表達,與王公碑形成鮮明對比,這說明南朝僧尼碑似不在碑禁範圍。雖然南朝時期有這麼多僧尼碑誌集中湧現,但考慮到南朝僧尼規模,這個比例仍然不大。即是說南朝碑禁並未向僧尼和道士、女冠完全放開,只是對少數高僧大德放開。從這一角度來說,南朝碑禁在南朝後期確有鬆懈,僧尼、道士/女冠、寺館、道館、造像等碑誌的大量集中出現,對當時碑禁有一定衝擊,但並非根本性的。對於南朝部分宗室成員及宗室以外的“素族”而言,私自立碑仍然是被禁的。

兩相比較,才能凸顯南朝僧尼碑誌的獨特性及其價值所在。宋齊以來如此多的僧尼碑誌集中湧現,其背後當然有帝王推動,這是南朝佛教政策的體現。由於菩薩戒的廣泛傳播,上至皇帝、太子、王侯妃主,下至普通訊眾,競相尋求高僧受菩薩戒,高僧大德因而獲得較高地位。比如慧約為梁武帝授菩薩戒以後,“皇儲已下,爰至王姬,道俗士庶,鹹希度脫。弟子著籍者凡四萬八千人”。僅《高僧傳》與《續高僧傳》中所載“白黑弟子”5000人以上的高僧,就有多位。如僧祐“凡白黑門徒,一萬一千餘人”,法通“白黑弟子七千餘人”,而為慧超送葬者前後綿延十里,其信徒之眾可想而知。那些為皇帝、太子乃至王侯公卿授菩薩戒的高僧,因而獲得了國師與家師身份,這種身份對其身後葬儀規格的高低,應該說有直接的影響。

相比而言,北朝僧尼地位雖然也很高,尤其是北魏、北齊擔任昭玄統的大德,相對於南朝大僧正,實際地位可能更高,但死後的葬儀規格或者說哀榮均低於南朝,立碑者則更少。前引北魏孝文帝贈徐州道人統和徐州法師的詔書中,並沒有碑誌製作的內容。即便是北魏、北齊的昭玄統去世,目前只見到墓誌出土,而未見到墓碑或寺碑。北朝有不少后妃、命婦因政治或其他原因出家為比丘尼,她們去世後也只見墓誌而不見碑。總之,相對於南朝而言,北朝僧尼碑很少,而且出現時間也晚很多。北朝墓誌文化,自北魏孝文帝遷都後逐漸成熟,僧尼墓誌雖然出現稍晚,但逐漸成為傳統。為僧尼立墓誌者,大部分是其弟子,有一些是其親屬,反映了北朝僧尼與本家的聯絡更緊密一些。

事實上,北朝並沒有南朝那樣嚴格的碑禁,王公碑數量雖遠不及墓誌,卻明顯多於南朝,唯獨僧尼碑很少。可以說在隋平陳以前,北朝並未形成為僧尼立碑的傳統。而開石窟與造像在北朝顯然更深入人心,現存造像中有不少是為亡故僧尼所造,這些造像(特別是具有碑之形制的造像碑)某種程度上替代了僧尼碑,這或許稍可解釋為何北朝沒有為僧尼立碑之傳統。此外,這恐怕還與南北朝僧尼的喪葬方式,及南北朝上層對待甚至管控佛教的方式與力度之差異有關:南齊相王蕭子良與梁武帝蕭衍不僅抄注佛經,還製作僧制乃至僧俗懺儀;蕭衍更強制推行素食甚至欲自任白衣僧正,他們事實上深度參與甚至改變了僧團管理與日常修行方式。而將傳統葬儀放到僧人身上,只是其政策的延續,這是北朝所沒有的。到了隋唐時期,地位較高的僧尼去世,其弟子一般會為立碑誌,並請文士或詩僧撰文,這種傳統應該不是源自北朝,而主要是受到南朝僧尼碑誌製作這一傳統的影響。

(作者李猛,系復旦大學中國古代文學研究中心暨中國語言文學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