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為寄豭,殺之無罪—何為“寄豭”?秦始皇的苦衷有誰能夠理解?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出自《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了秦始皇會稽刻石的內容: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其義為:丈夫如與妻子以外的女性發生關係,就像跑到不屬於自己的圈裡的公豬一樣,這種人殺死他是不承擔責任的。秦始皇這樣嚴酷法律多少有點讓人不得其解,如此痛恨姦夫,其中必有隱情。關於其中的秘密我們後面會再作交代,下面我們先對“寄豭”做出解釋,以解決大家對“寄豭”的疑惑。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何為“寄豭”?秦始皇的苦衷有誰能夠理解?

秦始皇

“寄豭”之意的發展演變

“寄豭”為寄放在別人家的公豬,且為傳種的公豬。“豭”字《說文》曰:“豭,牡豕也,從豕,叚聲。”《廣雅·釋獸》:“豭,雄也。”

遠古之時,當我們祖先的畜牧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之時,人們便想辦法為牲畜催肥長膘以供生活之需,發現“去勢”之法非常有效,所謂“去勢”就是今天所謂的閹割。“豶”“羠”“騬”“犗”“猗”指的就是被閹割了的豬、羊、馬、牛、犬。那麼,去勢的公豬就是“豶”,民間只有少數公豬存留以作配種之用。這種存留的公豬就是為各家發情的母豬作配種之用,這種公豬就被稱為“寄豭”。

後來,“豭”便用來指稱男子。《左傳·定公十四年》載:“衛侯為夫人南子召宋朝,會於洮。太子蒯聵獻盂於齊,過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爾婁豬,盍歸吾艾豭。’”這其中的“婁豬”便是發情的母豬,指稱南子,即宋公子。“豭”,指的便是宋朝,即宋公子。可見,古時就有稱與妻子之外的女人搞關係的男人為“豭”。

現在我國民間還有把這種豬比擬為男人的,比如湖湘民間稱之為“郎豬”,就是以男性稱這種豬。

其實,“寄豭”一詞經歷了詞義的發展變化。最初“寄豭”是指寄放在別人家傳種的公豬,而後就演變為指稱“定居於女子家的男子”,再後來“寄豭”又喻稱在別人家淫亂的男子。司馬貞索隱雲:“豭,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豬也。”

秦朝對“贅婿”及姦夫的殘酷刑罰及影響

秦王朝開始就是實行了謫戍制,這種制度具有典型的刑罰色彩,其中最為奇特的懲罰人群便是“贅婿”。對“贅婿”的懲治可以從《史記》和《漢書》中找到材料佐證。《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漢書》又載:“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從兩部書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出,秦始皇對待贅婿與罪犯一樣來打擊懲罰。

秦始皇這種對贅婿的懲罰一直影響到漢代,《漢書·王貢兩龔鮑傳》載:“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錮不得為吏……”可見,漢代不僅延續秦始皇的懲罰措施,而且還限制贅婿做官,非常痛恨贅婿。

嚴懲“寄豭”不但是維護“男婚女嫁”的主流社會秩序,亦源於秦始皇的個人經歷

“入贅”與父系氏族社會格格不入,受到男權社會的歧視和排斥不難理解。《史記·索隱》對“贅婿”的解釋是:“女子夫也,比於子,如人疣贅,是餘剩之物也。”從此可知,當時對“贅婿”的歧視和貶低,在妻子之家為可有可無的。

打擊迫害“贅婿”也成為了極力維護男權社會制度的一種手段。

早在秦統一六國之前,“贅婿”就已經受到了國家法律的打擊和制裁。戰國時魏國的法律《魏戶律》雲:“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據壄,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之來,叚門逆呂,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天宇,三世之後,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孫。”從魏國的法律可以看出,對“贅婿”的懲罰相當殘酷,不能自立門戶,三代之內不準入仕。

由此可見,從戰國時期始“贅婿”便不被認可且難以容忍,法律上對“贅婿”的懲罰也並不是自始皇帝開始的。

可是,有一點我們不得不提出來做出特別說明。這種懲罰“贅婿”的刑罰到了秦始皇之時變得格外嚴酷,以致於達到了“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的地步。秦始皇的這種做法,本人認為當從兩方面來闡釋:

第一,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面臨這極為艱鉅的任務,就是重建社會秩序和政治秩序

,這其中包括道德秩序、人倫秩序和其他利於國家大一統的統一標準。秦始皇對“贅婿”的嚴厲打擊正是為了國家統一,樹立男權社會的權威,明確夫權的權威性。當時,就認為“寄豭”正像“公豬一樣淫於他室”,與男權社會格格不入。

第二,秦始皇定下的這種嚴酷法律條款與他幼年的經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秦始皇登基以後對其母親的淫蕩和對天下有婦之夫充滿了痛恨。秦始皇的母親趙太后為呂不韋的姬妾,後來呂不韋把她轉手送給了秦王孫嬴異人,然後民間便有蜚語說其母親嫁給嬴異人之前就已經有身孕了。也就是說秦始皇或為呂不韋的兒子,無資格繼承王位,這極大地傷害了秦始皇的自尊。因此,秦始皇對這種男女混亂的關係充滿了痛恨,後來他也嚴懲了與其母通姦的嫪毐。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始皇太后不謹,幸郎嫪毐,始皇取毐四支車裂之,取兩弟撲殺之,取太后遷之咸陽宮。下令曰:‘以太后事諫者,戮而殺之,蒺藜其脊。’諫而死者二十七人。”從史料可見,秦始皇對處死嫪毐的決心,正驗證了他會稽刻石所言:“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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