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後,對於房屋徵收處理不服的怎麼維權?

對於絕大部分被徵收人來說,房屋被徵收一輩子也只會最多碰到一次,由於沒有相關經驗,所以當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都會一臉茫然,一無所知,不知所措,有可能會錯失良機。那麼房屋徵收後,對於房屋徵收處理不服的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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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後,對於房屋徵收處理不服的怎麼維權?

房屋徵收後,對於房屋徵收處理不服的怎麼維權?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裴愛英律師解答: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行政機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以確保房屋徵收能夠依法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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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裴愛英律師解析:

房屋徵收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專案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那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行政複議法》第6條和第9條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可以自知道該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3條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此,當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