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作臨摹當謹守“合理使用”邊界

畫作臨摹當謹守“合理使用”邊界

“馬寒松先生是我素來崇敬的藝術家,特別喜歡他的作品風格,也學習臨摹他的畫作以提升自己……”

因身陷“抄襲風波”,青海省美術家協會主席王某麗日前被省文聯作出“停職檢查”處理;3月30日,中國美術家協會微信公眾號釋出訊息稱:已暫停王某麗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會籍。本因喜愛而臨摹,而今“臨摹”成抄襲,不免讓人唏噓。

“中國畫家自臨摹舊作入手,西洋畫家自描寫實物入手”,蔡元培先生這句名言,道出了國畫與西洋畫的一個關鍵區別:只要你研習國畫,臨摹幾乎就是必不可缺的一環。而臨摹是有風險的:操作不當,很容易陷入偽造或抄襲陷阱。可見,國畫這門古老藝術要想在現代繼續煥發生命力,需要國畫家們謹守法律邊界。

對於畫作臨摹,我國著作權法其實給出了必要空間,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該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不難看出,上述規定與國畫研習的古老傳統雖能相容,卻也不完全一致。單說在臨摹作品上標註原作者與作品名稱這一項,在書畫界似乎就無此通例。但這一環節在當代法治環境下又是不可或缺的。

傳統的國畫,往往能將詩、書、畫、印融於一體。這四樣如果你都模仿齊了,且達到了亂真的“境界”,你很可能就是在作偽了。這樣的贗品一旦拿去賣,就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你像王某麗一樣,臨摹他人畫作“相似度如複製”,但落款和印章用的是自己名字,那就是在抄襲了。

我國向來講究字畫因人而貴,人的聲譽與作品的價值密切關聯。因為此次抄襲事件,王某麗被暫停了職務,名譽的損失對其事業的影響不難想象。此事也給國畫界敲響了警鐘:在研習、臨摹他人作品的過程中,一定要謹守法律的底線,改良傳統的積習。尤其是,臨摹作品在未標明相關資訊的情況下切不可任其流傳、發表乃至交易。雖然王某麗聲稱她的侵權作品都沒有用來評職稱,但抄襲的帽子,她戴得實在不冤。

王某麗如此“大意”,跟當今書畫圈的“寬容”風氣也不無關係。就如書畫是傳統文化的載體,書畫圈內也有著濃厚的“以和為貴”的傳統。當年啟功先生面對偽作,寬容地表示要“給別人留口飯吃”;這次馬寒松也早就知道其作品被抄襲,卻一直保持著沉默。這當然是一種君子之風,但它同時也客觀地造成了對侵權行為的放任。至今在書畫或古玩界,“內行們”還往往把看錯叫“打眼”,稱假貨為“不真”,很多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現象被視為“行規”,正是這些“行規”助長了抄襲作偽之風。

期待有關方面以此次抄襲事件為契機,深入業內開展法治宣傳工作,讓法律意識早日生根;也期待執法、司法部門切實行動起來,嚴厲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有效引導和培養圈內清朗空氣。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