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初錦衣衛駱安墓誌銘淺談

駱安,湖南寧遠(今屬新田縣)人,生於成化八年(1472),卒於嘉靖二十八年(1549) 年,享年 77 週歲。他是明代嘉靖二年二月至嘉靖九年十二月錦衣衛的掌衛者,其時的職銜是都指揮使。錦衣衛是明代的一個特殊機構,既負責皇帝的侍衛、儀仗,又有偵緝、司法等特權,權勢甚重,以此執掌錦衣衛的人對明代歷史的影響很大。明世宗朱厚熜以“倫序當立”而由藩王入繼大統,在宮廷中沒有自己的勢力,入宮之後必然要對各種要害的權力部門加以調整,錦衣衛的掌衛者勢必要用自己信得過的人,遂使一批從龍者躋身權勢部門,駱安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執掌了錦衣衛的大權。那麼,作為執掌了七年十個月錦衣衛大權的駱安, 他的行實如何?對歷史的影響怎樣?由於沒有傳記的記載,使人難窺其詳。不過人們在明代名臣高拱的文集中發現了高拱為駱安撰寫的墓誌銘,遂使我們對駱安的人生歷程和他任錦衣衛掌衛事的情況有了大體的認識。本文即擬對高拱所撰駱安墓誌銘進行考察,以使我們對嘉靖初葉的歷史和錦衣衛的行事有更深入的認識。

高拱所撰駱安的墓誌銘題為《明故明威將軍錦衣衛指揮僉事駱公墓誌銘》,收在《高文襄公文集十五種》(清康熙籠春堂刻本)《詩文雜著》卷三1第 111~112 頁,這裡我們依據高拱撰寫的墓誌銘,首先對駱安的家世進行考究。

嘉靖己酉十月十三日,明威將軍錦衣衛指揮僉事駱公不祿,將以其年臘月廿日歸窆都城南五里祖塋之次,於是公弟定暨寅以其兄寮魏君狀來乞銘。予素辱公交厚,知公懿行為詳,胡可以不文辭?

這裡給我們的時間點是嘉靖己酉,即嘉靖二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駱安去世,擇定的下葬日期是當年的臘月二十日,葬地是都城南五里的祖塋。據此可知駱安從去世到下葬之間有六十七天的間隔時間,高拱撰寫墓誌銘的時間應該就是在這個期間。錦衣衛指揮僉事是他致仕時的職級,明威將軍則是明代授予武官的散階稱號,與駱安的指揮僉事正四品的職級正相對應。 要求高拱撰寫墓誌銘的人是駱安的兩個弟弟駱定和駱寅,高拱之所以答應給駱安撰寫墓誌銘是因為與駱安相交甚厚,對駱安的行實深有了解,所以他才說:“胡可以不文辭?”接著,高拱對駱安的家世做了簡要的勾勒。

敘曰:公諱安,字時泰,別號月崖,湖廣寧遠人也。高大父當元末時歸附太祖高皇 帝,後遂佔籍燕山中護衛,生二子,曰寄保,曰寄善。保有戰陣功,官濟陽衛正千戶,死無嗣,善承其官,而傳其子廣,廣改衛羽林,而傳其子勝。勝娶於胡,生公, 幼岐嶷,不喜嬉弄,有成人體。既就外傅,即篤學好問,聞見日益博。弘治初,獻皇帝建國於興,慎選護從,父往典郡牧所,公遂從如承天。居數年,承蔭,仍理所 事,實勤慎有聲。

從這段敘述中我們可知,駱安的祖籍確實是湖南寧遠縣,其祖居地駱銘孫村現在劃屬新田縣,並有多部儲存至今的《駱氏族譜》。從墓誌銘的敘述中可知,駱安的曾祖父在元末歸附了朱元璋,應該是從那時起離開的家鄉,在《族譜》中他的高祖父名為駱以誠。從其高祖父算起的世系為二世曾祖父駱寄保、駱寄善兩兄弟、三世為祖父駱廣,四世為父親駱勝,到駱安是第五世。他的高祖父在元末時歸附朱元璋,從歷史地理和時間程序兩個視角來看,元末的兩湖地區是陳友諒的勢力範圍,有可能駱以誠在元末大亂時先是加入了陳友諒的軍隊,當朱元璋 滅掉陳友諒後,陳氏的餘部被朱元璋收編,此後就成為朱元璋的軍隊。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後實行了大分封,其第四子朱棣受封為燕王,朱元璋為其設立了三護衛,洪武十三年之藩北平,這些在實錄中均有記載:如洪武十年正月,“以羽林等衛軍士益秦、晉、燕三府護衛。 秦府西安護衛舊軍一千四百五十一人,益以羽林衛軍二千二百六十四人;晉府太原護衛舊軍 一千六百三十人,益以興武等衛軍二千二百五十一人;燕府燕山護衛舊軍一千三百六十四人,益以金吾左等衛軍二千二百六十三人” ,從這些記載中可知,秦王的護衛為 3715 人,晉王的護衛為 3881 人,燕王的護衛為 3627 人,反映著分封體制下諸王勢力的強大,駱以誠應該是在這個時期歸於燕王的麾下。洪武十一年六月,朱元璋“置燕山中、左二護衛指揮使司” ,駱以誠的佔籍燕山中護衛應該是在這個時期。到了洪武十三年三月,“今上(朱棣)之國, 給賜燕山中、左二護衛侍從將士五千七百七十人鈔二萬七千七百七十一錠”,這時的駱以誠應該是跟隨著燕王來到了北平,《族譜》說他“卜居京都順天府瓦窯頭”,那可能就是燕山中護衛的駐防地。到洪武十三年八月,朱元璋“以北平大興右衛為燕山右護衛”,至此燕王的三護衛設定齊全。

駱以誠在燕山中護衛的職級不詳,後修的《族譜》說他洪武時期是“千戶侯”,值得懷疑。他的兩個兒子駱寄保和駱寄善,按照明代的軍戶世襲制度,應該是駱寄保承襲了他的軍職,後來積有軍功而官為濟陽衛正千戶。據《明史》記載:濟陽衛和燕山中護衛一樣是親軍衛,屬於“上十衛,永樂中置”,另據《明史·兵志》二的記載:洪武時期的北平都司已有濟陽衛,後來在永樂四年升為親軍衛。從歷史的程序來看,駱寄保承襲了駱以誠的軍職後,應該是參加了靖難之役,立功以後升為正千戶,很可能後來在戰場上犧牲,因為年輕沒有留下子嗣,當朱棣即位後,駱寄善按制度承襲了兄長的正千戶之職。後來駱寄善的兒子駱廣又承襲了駱寄善的軍職,並且改屬羽林衛,駱廣的軍職後來又由其子駱勝承襲。駱勝在職時,正趕上興獻王受封之國,在為興獻王選擇護衛時,駱勝作為親軍衛的正千戶而被選中, 於是在弘治七年九月時跟隨興獻王來到了湖北安陸,駱安就這樣跟隨父親的腳步到了安陸。

在明代的分封制度下,親王的地位極高,但是親王長大後必須到封國去,不許留在京 師,於是就要為他們選擇護衛。據弘治時期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凡親王出府,例於後府、 錦衣衛並在京衛分撥軍校千七百人”,可見護衛人數眾多,興王之國時的護衛人數肯定不少,以至於兩個月後他的老弟雍王祐枟出府時,“以軍校減少,援興王例以請”,兵部建議等雍王“候之國日選外衛者補足”,但是孝宗則“命如興王例給之”。駱勝作為親衛軍羽林衛的成員,受命出任興王的護衛軍,掌管群牧所,可知他在親衛軍中還是很受重視的。按明朝的制度規定:“自都督府,都指揮司,留守司,內外衛,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儀衛司,土司,諸番都司衛所,各統其官軍及其部落,以聽徵調、守衛、朝貢、保塞之令。以時修浚其城池而閱視之。”群牧千戶所隸屬於兵部,整個明代有“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屬於明朝軍隊的基層機構,職級正五品。幾年後,駱勝去世,駱安承襲了駱勝的正千戶之職,負責管理群牧千戶所事。根據高拱的敘述,駱安在幼年時就聰慧異常, 長大後又勤奮好學,見識廣博,這些在管理千戶所中的體現,使他獲得了好評,所謂“實勤 慎有聲。

高拱在墓誌銘中對駱安在錦衣衛時的任職情況作了敘述,這裡我們結合史籍記載對駱安的行實做一考究。

辛巳,今上入繼大統,周旋護從,勞勩為多,荷特旨,升錦衣衛指揮同知,世襲, 仍贈父祖如其官,祖母、母暨配李贈封皆淑人,且敕有司修其父母葬所,賜諭祭,寵賚甲於時。尋以廷薦督理內外衢巷池隍諸務,遂查革兼併、修利溝渠,氓恃以安。癸未,升署都指揮使,視衛篆,奉璽書,督緝事官校,屢有蟒服佩刀之賜。公乃嘆曰:“予實武弁末流,幸以犬馬微勞,受恩至此,自微秉慎持法,夙夜殫厥心力,其何以報稱上者!”於是下令戒諸官校曰:“予罔敢縱慝,亦罔敢幸功,惟奸宄罔職惟爾辜, 厥或戕於孱良亦惟爾辜,惟公、惟平,斯稱任使。” 胥曰:“諾。”自是強者斂,詭者遁, 善者無恐,時稱清肅。三載奏績,加升實授一級。公素峭直,好面折人過,或幹以私, 即誚讓無已。用是群小叢怨,多口肆興,遂以免。無何皇上追念舊勞,詔與指揮僉事致仕。

這裡給出的第一個時間點是辛巳,即正德十六年(1521)。這年三月明武宗去世,明世

宗朱厚熜以倫序當立而入繼大統,成為明朝歷史上第十一位皇帝。駱安作為侍衛王府的正千戶,在世宗入京繼統的過程中自然要負責整個的安全保衛事務,是以“周旋護從,勞勩為多”,入京後被特旨提升為錦衣衛指揮同知,這在史籍中都有記載。如在離開安陸時,世宗“以藩衛官校不隸有司,恐為沿途擾,特命從官駱安等嚴敕之,所過辭謝諸王供饋,屏絕有司珍奇

之獻”,可見駱安所負的重任。護從世宗入京的有“內臣張佐、戴永,長史袁宗皋,指揮駱安等凡四十餘人” ,這裡說駱安是指揮,顯然有誤,《明世宗實錄》在正德十六年五月五日載道:“錄從龍功,升群牧所正千戶駱安為錦衣衛指揮同知,儀衛副張鏜、石寶、副千戶趙俊俱指揮僉事,典仗楊宗仁、劉俊、劉鯨、百戶王鑾、柳時、許通、張安、柳俊、所鎮撫姜雄俱正千戶,書辦官翟裕、呂釗俱副千戶,張爵及冠帶總旗於海、王紀、陳昇、吳綸、趙 昂、軍校喬鑑、範紀俱所鎮撫,仍各令世襲”,這些人都是護從世宗入京的侍衛,其中駱 安所晉升的職位最高,從正千戶連升兩級,成為錦衣衛的指揮同知,這顯然是世宗在錦衣衛安插自己的親信,準備將錦衣衛掌控在自己的手中。須知世宗是在四月二十二日才入宮登基, 剛剛過了十三天,就開始著手錦衣衛人員的調整,就中體現出世宗的政治才能。

第二個時間點是癸未,即嘉靖二年(1523)。史載這年正月二十五日,“兵部覆給事中張原論錦衣衛掌印朱宸等不法事,詔:宸革任閒住,駱安留用,今後東西司房辨事毋用查革之人。”這段記載說明,駱安雖然被任命為錦衣衛指揮同知,但是還不是掌管主要權力的 人,掌印者是朱宸,現在朱宸受到彈劾,就給世宗調整錦衣衛的人員帶來了機會,所以世宗下令朱宸革任,駱安留用。不僅如此,在二月十一日,世宗就“升錦衣衛指揮同知駱安署都指揮使,命掌衛事,提督官校。署都指揮使王佐提督巡捕,指揮僉事劉宗武、署指揮使王蘭、指揮僉事陳寅俱僉書管事。”從朱宸革職、駱安留用到駱安升為署都指揮使掌管錦衣衛僅僅過了半個月的時間,這也就是高拱在墓誌銘中所說“奉璽書”並在以後“屢有蟒服、佩刀之賜。”但是墓誌銘沒有敘述駱安在掌管錦衣衛的七年十個月期間的行實事蹟,只是錄了他感恩及嚴督下屬的話語,然後用“時稱清肅”加以概括,最後說到他因生性峭直、好面折人過而去職,以指揮僉事而致仕,這是受到文體限制的緣故。

其實駱安執掌錦衣衛期間的行實在史籍中還是有些記載的,如在駱安掌管錦衣衛三個月後,世宗“命司設監更造滷薄大駕,從指揮駱安等奏也”,這在歷史上只能算是極小的事情。嘉靖三年十月,有個叫王道的男子攜帶一個金箱,裡面裝著珠寶、絛環等在市面上兜售,錦衣衛的巡捕官懷疑此人是盜賊,把他抓了起來,世宗命令禮部審問,此時已是傍晚,禮部“儀制司官令原官校押出候審,道尋脫亡。禮部尚書席書及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駱安以聞,上切責安及禮官失賊,俱令對狀,下解官張昇等法司按問,行五城嚴緝王道, 務在必獲。既而書、安等各上疏引咎,上皆宥之,惟儀制司官罰俸一月。”這個王道在錦衣衛押解官的手中逃脫,駱安和禮部尚書席書上奏給世宗,世宗當然很惱火,但是也沒有對駱安加以處罰。這個事例說明錦衣衛確實擔負著緝捕的職責,是以在當年的十二月,“以錦衣衛掌衛事署都指揮使駱安提督官校緝捕有功,升一級,其官校戴昊等亦升一級。”兵部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廠衛官校偵事緝奸乃其職分,苟欲償其勞勩,自有升賞舊格:凡獲妖言者賞而不升,獲強盜首三名者升一級,為從者賞。今太監芮景賢、錦衣衛署都指揮使駱安、王佐條上所部官校陶淳、謝裕、戴昊、王輔等三年捕獲功次,一概輒與升級,非惟有戾祖制,而於初詔亦甚相悖。”但是世宗並不理會兵部的意見,武斷地說“已有旨裁定矣。” 可見他對錦衣衛的偏愛。

到嘉靖四年正月,世宗“升錦衣衛都指揮僉事王佐為都指揮同知,指揮同知駱安為指揮使,以緝捕有功也。” 這裡實錄的記載有誤,王佐明明是駱安的副手,卻記在了前面,而駱安則被記為由指揮同知升為指揮使,實則應該是由都指揮同知升為署都指揮使,這隻要聯絡實錄的前後文就可知道。前面關於駱安是署都指揮使的記載有多處,後面在嘉靖四年二月又載:“修都城,發團營卒五千人,以內官監太監陳材、總兵官保定侯梁永福、工部左侍郎童瑞、錦衣衛署都指揮使駱安督之”,以此可知駱安的真實職銜是署都指揮使,亦可知錦衣衛掌管事務的多樣,督工修城也是其中的一項,高拱在墓誌銘在說的也就是這件事。

嘉靖五年正月,御史朱辰就京師總甲問題上奏:“極言京師總甲大為民害,請禁革諸弊及議編審之法。”世宗將事由交給兵部廷議,兵部認為“京師總甲本以堤防火盜,非為雜差, 自役使浩繁,編審益眾。夜則與火夫搖鈴擊柝,晝則同小甲打卯報事,及諸下夜坐季官校等, 互有科索,民至夤緣投托,竭財鬻產以規避,雖先朝數禁而蠹弊益深,誠如御史言,禁之便。” 至於“總甲火夫,第令於各鋪巡更,聽兵馬點閱、御史稽察。其錦衣衛下夜官校亦可罷,其 他無名伕役一切革去,仍榜示禁約,有故犯者,官皆問革,軍民皆編戍如律。其編審之法, 宜下五城御史會議。”兵部廷議的結果 世宗已經批准實行,但是“錦衣衛指揮使駱安以為官校下夜及總甲報事遵行已久,不宜盡革。上覆命校尉下夜如故,第不得科擾地方,並飭五城兵馬不得擅役總甲等,有營私犯禁者皆罪之。”這裡我們看到,對於兵部已經議行的政策,因為駱安提出異議,世宗馬上就作出更改,可見執掌錦衣衛者的重要地位。

最能體現駱安“峭直”性格的事是對陳九川案的處理。陳九川是江西臨川人,正德九 年的進士,王守仁的學生,正德時期和舒芬、萬潮、夏良勝合稱“江西四諫”。世宗即位後, 官任禮部主客司郎中,其職責是“分掌諸蕃朝貢接待給賜之事。……凡貢必省閱之,然後登 內府,有附載物貨,則給直。……凡審言語,譯文字,送迎館伴,考稽四夷館譯字生、通事之能否,而禁飭其交通漏洩。凡朝廷賜賚之典,各省土物之貢,鹹掌之。”正因為是職責所在,所以陳九川上任後“正貢獻名物,節貢使犒賞費數萬。”嘉靖四年,天方國使臣火者馬黑木等入貢,“陳九川揀退其玉石,所求討蟒衣金器皿等奏俱不與題覆,又怒罵本館通事胡士紳等,提督會同館主事陳邦偁約束過嚴,禁其貨易,以致回夷商人各懷怨恨,士紳等因詐為夷人怨詞,訐奏九川、邦偁等。上怒,下錦衣衛逮訊。”陳九川被通事胡士紳挾天方國貢使給告到了世宗那裡,世宗遂命錦衣衛來審理,但是“錦衣衛指揮駱安等辭不敢問,請會多官鞫之。”這是怎麼回事?專門為皇帝審案的錦衣衛官居然“辭不敢問”?原來這裡的背景很複雜,嚴從簡對此說到:“胡士紳奏稱九川、邦偁剛惡浮躁,乞先賜罷黜,以順夷情,以弭邊患。按:是時張璁以言禮合上意,驟進向用,欲因事傾內閣費宏。故夷使之訐奏, 實憑藉於士紳等,而士紳等之橫肆,亦因主之有人也。及九川等下獄,又攀費宏受玉,而其展轉謀陷之情見矣。”陳九川本傳稱:“是時張璁、桂萼欲傾費宏奪其位,乃屬士紳再訐九川盜貢玉饋宏制帶,詞連兵部郎中張羽惠、錦衣指揮張潮等。”世宗把這個案子交給錦衣衛審理,錦衣衛指揮邵輔因為和漲潮是同事,奏請回避,世宗不許,案子交給駱安,駱安又“奏請三法司會勘,以杜嫌疑”,並且由於“面審情詞不一,乞將番、漢原本發出,並將胡士紳、龔良臣等通提對證,事體方明”,世宗則不許提審胡士紳,反而責怪“駱安等牽撦迴護,且不查究,九川、邦偁打問招認來說。”面對世宗的這種態度,駱安“又奏稱:國體重大,夷情不輕,若果改譯情真,干礙大學士費宏囑託已行,干礙指揮張潮,俱聽該部徑自參奏,通行究治,必須憲典昭示,庶使夏夷無詞。上怒其展轉支調,詔:仍前怠緩,治罪不饒。……胡士紳又奏:九川等致怨回夷等情,訐及大學士費宏受玉是實。上詔:陳九川、陳邦偁照前旨好生打著追問招認。

該案的最終結果是“謫九川戍邊,黜邦偁為民,降張羽惠遠方雜職,張潮、總旗邵輔、龔良臣等俱罰俸有差。”我們這裡主要關注的是駱安在處理案件時的態度,在世宗聽信張璁而刻意迴護胡士紳的情況下,駱安先是奏請三法司會審, 世宗不聽;又提出將番、漢原本發出、並提胡士紳、龔良臣對證、會審,世宗不許;駱安再次提出事關國體,要認真對待,以致世宗怒其“展轉支調”。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駱安的“峭直”性格,他確實是出以公心,要把案件審理明白,使“憲典昭示、使夏夷無詞”,甚至不怕惹怒世宗,作為錦衣衛的掌衛者,能有這樣的審案態度,確實難能可貴。

作為錦衣衛的掌衛事者,駱安也很能為自己的部下謀取福利。嘉靖七年十一月,“錦衣衛署都指揮使駱安等言:“上直侍衛旗校官軍寒苦,乞照近日巡捕官軍及侍衛紅盔官軍奏討衣鞋事例,一體準給。”工部尚書劉麟執奏言:“胖襖褲鞋原為各邊哨了、爪探、架炮、夜不收等項極邊官軍寒苦之用,其次則徵調官軍侍衛諸役,豈得濫請?皇上儻憫其宿衛之苦, 故有給銀之例可舉行之。”得旨:“侍衛軍旗人給銀七錢,聽其自行製造衣鞋,五年一次給 賞。”又諭:“三邊官軍當此苦寒之際,不時調徵,比之在京軍士尤為可憫。該部查照,但系該給年分,即差官運送前去給散,勿得視為虛文。”在駱安的奏請下,錦衣衛的上值侍衛獲得了國家發給的衣鞋,此後“五載一給為常。”從實錄的記載來看,不止錦衣衛上值侍衛軍得到了好處,世宗還能舉一反三,想到了三邊官軍的辛苦,使他們也得到了物資的補充,駱安的一個建議發揮出了更大的效果。

當然,駱安在任期間也有受處罰的時候。嘉靖八年二月,武定侯郭勳因為收受賄賂,擅自取回發放到隆慶衛的罪囚金輅,世宗批他“受命提督營務,不修職業,專事誅求,威福自恣,怨聲盈路,取回欽發軍犯,擅罪邊衛軍官,卻 又飾詞強辯,無人臣禮”,郭勳被罷官閒住。到了四月,六科給事中趙廷瑞等,十三道御史劉濂等連章劾奏刑部尚書高友璣、都御史熊浹、侍郎許贊、大理寺少卿曾直、錦衣掌衛事都指揮使駱安等,世宗命“友璣令致仕,熊浹等各奪俸六月,駱安等各二月” ,但與尚書、

都御史相比較,駱安受到的處罰還是很輕的。

嘉靖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駱安因受到彈劾而致仕。實錄載:“兵科都給事中張潤身言:“錦衣衛堂上官以近侍故,優容不與考選,中間不職甚多,乞如文臣自陳例,取自上裁,有幸免者,聽言官指名參奏。”上令即指名參奏,不必令自陳。潤身乃劾掌衛事署都指揮使駱安、指揮僉事劉宗武奸貪不職,宜罷。詔降安指揮僉事,與宗武俱閒住。”

透過上文的闡釋,我們瞭解了駱安在掌管錦衣衛期間的行實,那麼他致仕以後的情況如何呢?高拱在墓誌銘中也做了敘述。

公自解組,即閉門謝客,絕口不談世事,自奉衝約,耳無絲竹之娛,目鮮珍異之 玩,惟訓子讀書,時或與戚黨彈棋話舊,餘二十年終。距其生成化 年 月 日享年 七十有七。公慷慨樸實出於天性,事父母以孝聞,友愛二弟終其身無間。處鄉好義樂 施,赴人之急,有烈士風。遇事能斷,雖糾紛必解,盤錯必利,人以是服公,亦以為忌,卒滯大用。惜哉!李淑人無子,生女一,適楊通政子化,側室高生男曰椿,娶於宣。

這段文字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駱安退休後生活的描述,可知他安度餘生二十年,得以善終。說到駱安閉門謝客,絕口不談世事,這說明駱安是個非常聰明的人,深諳皇權專制時代的特點,避免禍從口出,給自己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他自己在生活上也能做到簡樸,耳無絲竹之娛、目鮮珍異之玩,摒絕了聲色狗馬,只有日常的訓子讀書以及和親 戚朋友的彈棋話舊,這在曾經居於權勢頂端的人來說,確實難能可貴。第二部分是對駱安人品的高度讚美及對其後嗣的敘述。這裡我們看到高拱描述的駱安是個慷慨樸實、孝友親人、 好義樂施、處事公平的人,這既是駱安的優點,也是駱安的缺點,以此招忌,以致影響到自己的宦途,可惜呀!駱安的“足滯大用”說明此時的明朝整個體制已經腐敗了,腐敗得容不下正直的人,在這種體制中的人只有兩種出路:要麼跟著腐敗的體制腐敗下去直到崩潰,要麼被腐敗的體制淘汰出局。駱安就是最後出了局的人,不過他的家庭生活還是不錯的,妻生 一女,側室生一男,都成家立業了,也算是人生無憾。

墓誌銘的最後是高拱所撰的銘,銘曰:駱祖知興,仗策歸義,爰隸燕山,上備宿衛。有 子孔武。翊衛文皇,汗馬樹勳,南北翱翔,再傳羽林,爰及群牧,遂以生公,益篤厥祜。惟公雄傑,為國之防,勳庸卓犖,寵榮繁昌,矢心報國,群嫌罔避,用茲立名,用茲召忌。歸 田卻掃,琹尊締盟,履約茹澹,躋此遐齡,九原式歸,厥德靡悔,慶來方隆,宜爾孫子。

從以上對駱安行實的考究中,我們感到高拱的墓誌銘還是真實地概括了駱安的一生。他在任群牧所千戶時能做到“勤慎有聲”;在任職錦衣衛掌衛者時能做到“惟公、惟平”,不“縱慝”、不“幸功”,確實難能可貴;致仕後杜口、謝客、簡約生活,是一個值得肯定的人物。

文章來源:明代錦衣衛制度與新田駱氏錦衣衛世家學術研討會。

作者:胡凡 (黑龍江大學黑龍江流域文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