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尋烏四男子“各司其職”均獲刑

開設賭博罪抽頭的能判多少

都說賭博碰不得

可還是有人不信

抱著“賭一賭,單車變摩托”

一夜暴富的想法

賭了一次又一次

近日,被告人謝某某、趙某某等4人經尋烏縣人民檢察院以賭博罪提起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和趙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尋烏四男子“各司其職”均獲刑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中旬,謝某某在尋烏縣某村一處山腳下開設“釣蝦公”賭博攤坐莊賭博,一天兩場,招攬群眾參賭。期間,謝某某僱請趙某某負責搖骰子,劉某負責收賠錢。而趙某某搖骰子贏錢後就會起莊,謝某某就會將賭博攤讓給陳某某接莊,由陳某某繼續坐莊聚眾賭博,並向陳某某收取費用。謝某某、陳某某坐莊賭博期間累計參賭人數達100人以上。

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尋烏四男子“各司其職”均獲刑

檢察官解讀

參賭人員構成犯罪嗎?

聚眾賭博的參賭人員,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都不能認定為“賭博罪”,但此行為雖不構成犯罪行為,其本身已經是違法的舉動,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拘留或者罰款。

法條連結

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尋烏四男子“各司其職”均獲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以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檢察官溫馨提示:

賭博不僅危害個人心靈、意志、身體、前途,還會危及家庭和睦乃至社會穩定和諧,不但是一種低階趣味的活動,而且很多故意傷害、搶劫、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都是賭博引發的。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親朋好友相聚時,請文明娛樂,遠離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