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窮盡信訪制度的救濟途徑,信訪事項即告終結

信訪複查不服怎麼辦

信訪人窮盡信訪制度的救濟途徑,信訪事項即告終結

根據真實典型案件,分享實用法律觀點

【實用觀點】

信訪制度是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所謂“信訪”,根據《信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對於能夠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途徑是排斥的;基於同樣理由,對於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的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行政複議和訴訟途徑亦是排斥的。《信訪條例》對不服信訪答覆意見提供了複查、複核等充足的救濟途徑,信訪人窮盡救濟途徑或者自願放棄救濟,信訪事項即告終結。

【真實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3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中國。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棗陽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楊中國因訴棗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棗陽市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並請求行政賠償

一案,不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鄂行終86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審判員董保軍、審判員閻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

2014年6月13日,楊中國上訪反映其父親楊崇智1960年下放農村,私房被政府代管後被拆遷但未給予補償,要求政府解決兩間門面和兩套單元房。棗陽市住房保障局依照《信訪條例》受理後進行了調查並認定,未發現楊中國父親楊崇智和大伯楊崇聖的相關產權登記資訊,也未發現相關房產被政府代管和拆遷的相關資料,經實地勘查也未發現楊中國所反映的房屋現狀和痕跡情況。據此,棗陽市住房保障局對楊中國的上訪要求不予支援,並於2014年6月18日對楊中國信訪事項作出書面答覆。該答覆還告知楊中國如不服該信訪處理意見,可以在收到該處理意見書30日內向棗陽市政府申請複查,逾期不申請複查,該信訪意見書即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楊中國於次日收到該信訪意見書並註明對答覆意見不服。2016年3月21日,楊中國以棗陽市信訪局不予受理其要求解決落實房產問題的複查申請為由,向棗陽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棗陽市政府以超過複議申請的法定期限為由於當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並向楊中國送達了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楊中國不服,訴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棗陽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並賠償其家的房產。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楊中國上訪反映事項屬歷史遺留問題,因查無實據,已經棗陽市住房保障局調查作出處理意見。楊中國雖對該處理意見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複查和複核。事隔兩年後,楊中國又以棗陽市信訪局不予受理其複查申請為由,向棗陽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因而不符合申請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故棗陽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並無不當。楊中國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2016)鄂06行初35號行政判決,駁回楊中國的訴訟請求。

楊中國不服,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應“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楊中國以棗陽市信訪局不予受理其複查申請為由,向棗陽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該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不符合申請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棗陽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楊中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援。據此作出(2016)鄂行終86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中國向本院申請再審稱:

棗陽市政府在擴街時不按法定程式,拆除其房產後,沒對其進行補償。其就此事一直在向棗陽市政府反映,申請政府解決,棗陽市政府不顧事實,不予受理。一、二審法院不但不依法制止這種違法行為,反而助長這種違法行為。二審法院閉門判案,弄虛作假,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式。故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棗陽市政府賠償其合法房產,並撤銷棗陽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

本院認為:

信訪制度是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

所謂“信訪”,根據《信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還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據此,對於能夠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途徑是排斥的;基於同樣理由,對於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的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行政複議和訴訟途徑亦是排斥的。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還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可見,《信訪條例》對不服信訪答覆意見提供了複查、複核等充足的救濟途徑,信訪人窮盡救濟途徑或者自願放棄救濟,信訪事項即告終結。

本案中,針對再審申請人信訪反映的問題,棗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透過調查作出了書面答覆意見,並在答覆意見中明確告知:“如不服本處理意見,你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棗陽市人民政府書面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申請複查,本處理意見書即為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性意見”。但再審申請人放棄了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機關申請複查的權利,該信訪事項不僅已告終結,其亦不能再行透過行政複議等途徑尋求救濟。棗陽市政府對其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雖然棗陽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是超過複議申請的法定期限,但複議決定的結果並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亦無不妥。至於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賠償請求,因棗陽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並未被確認違法,其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亦未造成侵害,故再審申請人所提賠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一併駁回其訴訟請求應屬正確。再審申請人主張二審法院閉門判案、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因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再審申請人楊中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楊中國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李廣宇

審 判 員董保軍

審 判 員閻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駱芳菲

書 記 員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