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201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INCOTERMS2020》的修訂,既有結構上的調整,也有內容上的變化,但總體上沿襲了2010年通則的傳統(2類、4組、11個術語),同時更加接近當前貿易實踐。該通則已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施行。

一、將DAT改為DPU

2010年通則,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由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如火車站、航站樓、碼頭)將貨物卸下完成交貨;2020年通則,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由賣方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所在地可以卸貨的任何地方,而不必須是在運輸終端,但要負責卸貨,承擔卸貨費。

二、CIP和CIF關於保險的規定

2020年通則對CIF和CIP中的保險條款分別進行了規定,CIF術語下,賣方只需要承擔運輸最低險(平安險),但是買賣雙方可以規定較高的保額;而CIP術語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賣方需要承擔最高險(一切險減除外責任),相應的保費也會更高。也就是說,在Incoterms2020中,使用CIP術語,賣方承擔的保險義務變大,而買方的利益會得到更多保障。

三、FCA術語下附加已裝船提單

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可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運後向賣方簽發已裝船提單,然後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該提單。

四、在FCA、DAP、DPU和DDP中,與用賣方或買方選擇自己的運輸工具運輸的相關條款

2010年通則,我們都是假定在從賣方運往買方的過程中貨物是由第三方承運人負責的;2020年通則,賣方或買方既可以委託第三方承運,也可以自運。

五、安保費用

在運輸義務和費用中列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即將安保費用納入到運輸費用,誰承擔運輸費用,誰承擔運輸中的安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