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采伐證,竟敢伐樹木 判刑!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沒有采伐證,竟敢採伐樹木。近日,聊城市高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濫伐林木案,被告人劉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沒有采伐證,竟敢伐樹木 判刑!

2014年6月13日,劉某在未辦理採伐證件的情況下,在高唐縣清平鎮某村西採伐出售的楊樹141株。案發後,經高唐縣林業局鑑定,被伐林木總立木材積量為14。7083立方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被告人劉某犯罪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並當庭自願認罪,積極交納財產刑保證金,依法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國家對林業資源的管理秩序,懲罰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進行採伐。不少村民因法律意識淡薄,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在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超越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情況下成規模砍伐買賣自家林木而涉嫌犯罪。為此,法官提醒廣大村民,採伐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面積、株數、樹種等進行砍伐,切莫因無知而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