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噹智慧藥房某店上海違法遭警告 藥品貨架擺放雜亂

叮噹藥房怎麼樣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6日訊(記者 馬先震 孫辰煒) 日前,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徐處〔2021〕042020000592號)顯示,經查明,2020年7月29日,根據雙隨機工作安排,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石龍路121號的當事人叮噹智慧藥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龍路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正在營業中,店內藥品、貨架擺放雜亂,陰涼藥品區內溫度計顯示22。8℃。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叮噹智慧藥房某店上海違法遭警告 藥品貨架擺放雜亂

2020年12月1日,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判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叮噹智慧藥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龍路店成立於2017年5月5日。叮噹智慧藥房(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8月10日,註冊資本1111。11萬人民幣,江西叮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90%。江西叮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叮噹快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珠海叮噹四號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為叮噹快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徐處〔2021〕042020000592 號

當事人:叮噹智慧藥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龍路店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註冊號):91310104MA1FR8AX5C

住所(住址):上海市徐彙區石龍路 121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楊建萍

現查明,當事人從事藥品零售業務。2020年7月29日,根據雙隨機工作安排,我所執法人員對位於石龍路 121 號的叮噹智慧藥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龍路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正在營業中,店內藥品、貨架擺放雜亂,陰涼藥品區內溫度計顯示 22。8℃。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對當事人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相關證據為證。

2020年12月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我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資訊。

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來源:中經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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