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結果公示後投標人提出異議怎麼處理?

公示期有異議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4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

公示期間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

3日內作出答覆

;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候選人公示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開標情況等,作出評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判斷,如評標結論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等。因此,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以便招標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招標人拒絕自行糾正或者無法自行糾正的,投標人、招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說明:

1。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後再公示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覆後,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異議期內依然存在同樣異議的,應當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不應當就同樣的問題反覆提出同樣的異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注:

《條例》第60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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